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滨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滨政字〔2014〕156号
颁布日期:2014-1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滨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滨城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提高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153号)精神,确定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不含行政区划调整后设立的沾化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税范围和土地等级

市区一级土地:滨城区辖区内除杨柳雪镇、三河湖镇、秦皇台乡外的区域;滨州经济开发区辖区内西外环以东区域;高新区辖区区域。

市区二级土地:滨城区辖区内除市区一级外的区域;滨州经济开发区辖区内除市区一级外的区域;北海经济开发区辖区内北海大街以北、建行路以西、滨港十路以东、埕盐路以南区域。

市区建制镇土地:北海经济开发区辖区内除市区二级外的区域。

二、税额标准

市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市区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市区内建制镇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起施行,以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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