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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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0-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4〕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巩固和发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深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更加注重巩固成果、重点突破和配套联动,努力取得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新成效。
二、落实重点任务
(一)继续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1.深入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按照省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上报省医改领导小组,指导东营区、河口区做好改革试点工作。其他试点单位要按照省、市有关部署要求,继续做好改革试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分别牵头,下同)
2.落实取消药品加成补偿政策。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草药、中药饮片除外)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医院加强成本控制管理和节约运行成本等措施弥补。进一步规范破除以药补医后的补偿政策。(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3.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县区政府是举办县级公立医院的主体,要在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公共服务等政府投入政策。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基础上,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公立医院,按照国家规定举借的用于基本建设和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等与其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长期历史债务,纳入政府债务平台管理,逐步清理化解。(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4.合理调整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注重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降低高值医用耗材、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等价格。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2015年前限期降低价格。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要与医保支付政策相衔接,调整后增加的医疗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加强公立医院价格监管。(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5.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资产、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之间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县级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已经兼任的,要在2014年12月31日前辞去公立医院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务。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管委会等法人治理结构。(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6.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研究制定我市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办法,按照有利于深化改革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卫生需求、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原则,将医院的履职效能和公众满意度等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院长履职评价、财政补助、奖惩及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挂钩。(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7.创新编制和人事管理。在不突破编制总量的原则下,对公立医院编制实行动态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探索实行编制备案制。公立医院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岗位管理相关规定,自主拟定岗位设置方案,并按规定备案。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优化人员结构,按标准合理配置医师、护士、药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必要的后勤保障人员。建立竞争性用人机制,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结合实际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8.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结合医疗行业特点,建立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并适当拉开收入差距。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绩效工资分配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县级公立医院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实行院长聘任制后,在绩效工资政策框架内,可探索实行院长年薪制。提高县级公立医院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放开医师多点执业,允许公立医院医生通过多点执业获取合规报酬。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药品、检查、治疗等收入挂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9.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参与度,实行阳光采购,强化社会监督。公立医院所用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全部纳入省级集中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通过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推进建立公立医院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市级集中付款制度,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付款的,采购机构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改革医保支付制度。加快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总额控制基础上的按病种分值结算办法及配套政策,调整完善医保报销政策,增强医保对医疗费用增长的约束作用,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2.加强居民大病保障。按照省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全面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到2014年底,全面实现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间的衔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3.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积极开发儿童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1.完善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落实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临床应用措施,逐步提高二、三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按照省统一要求,适时调整优化增补药物目录。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确保我市在产基本药物抽验覆盖率达到100%。(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机制。强化乡镇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管理、投入等方面的职责,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通报乡镇卫生院考核结果。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3.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积极稳妥建立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机制,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制定鼓励大中专临床医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的政策,不断充实乡村医生队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加大政府投入,着力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落后、医疗设备缺乏问题,进一步改善办医条件,尽快实现所有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硬件达标。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备和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鼓励各县区以二级以上医院为龙头建立各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通过技术合作、人才支持、管理输出等途径,推动建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分工协作机制,引导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并通过落实医保支付向基层倾斜政策,制定科学分级诊疗的标准和办法,引导群众小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推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积极推行家庭医生式服务,探索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关系,让群众能够就近享受优质医疗服务,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为城乡居民看病就医的首选。(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财政局负责)
(四)积极推动社会办医。
1.优化社会办医环境。创新社会资本办医机制,加大对社会办医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研究制定在人才流动、土地、投融资、财政、产业政策等方面进一步支持社会办医的相关政策,并向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投向医疗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倾斜。严格依法加强行业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初步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负责)
3.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医疗服务业,积极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医院等医疗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1.合理布局卫生资源。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编制全市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科学确定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规模和医疗设备配置,鼓励共建共享,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研究制定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作用和支持中医药发展的政策。落实财政补偿及对中医医院的倾斜政策。完善医保支付政策,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促进中医药发展,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技术项目、中药饮片、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中医药治疗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继续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负责)
3.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认真贯彻《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东政发〔2014〕2号)精神,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5元,细化、优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分工协作机制,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和日常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4.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推进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推行使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发挥信息化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精细管理、高效运转。(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5.强化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优化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健全医疗卫生综合监督体系,提高综合监督能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公立医院医疗质量安全、费用控制、财务运行等监管。加大对异常、高额医疗费用的监测和分析,建立回溯检查制度,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检验等行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组织实施机制。强化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市医改领导小组与县区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做好医改各项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进一步健全考核评估机制。按照省部署要求,扎实开展“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期评估和年度医改监测工作,抓好相关政策措施落实。
(三)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健全完善医改宣传沟通协调机制,做好重大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综合运用多种宣传渠道,加强医改宣传,及时通报医改进展情况。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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