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4〕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政府审改办牵头编制了《菏泽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目录》列入行政审批事项371项(含子项共计639项),其中行政许可302项(含子项535项)、非行政许可审批69项(含子项104项)。为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目录》予以公开,并就做好相关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各有关部门(单位)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流程和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规范审批行为,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配套制度;对上级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承接落实到位。要改进工作方式,大力推进集中审批、并联审批、网上审批。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转变管理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内容和要求,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不断完善监测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止监管“缺位”;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对下放至县区的审批事项,要加强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

三、本通知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政府审改办负责将《目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机构编制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在《目录》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单位)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收集社会各界对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相关意见的具体方式。

四、根据《菏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菏泽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菏编〔2014〕41号),结合本次市政府机构改革,暂时将市政府有关部门调整前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列入合并和新组建的部门,在机构设置规范和权责关系理顺后,重新将涉及需要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明确和规范。

五、以本次确定的《目录》为基数,建立目录动态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行政审批事项。今后各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新增、取消、调整或变更,要按照《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规定,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审改办及时予以调整。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在《目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搞变相审批。行政审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以目录为依据,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市政府审改办负责组织和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工作。因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决定新增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修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有关文件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市政府审改办,由市政府审改办按程序调整。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附件:11.7菏泽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http://www.heze.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141126170032615105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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