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04 | 失效日期:2014-08-31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2〕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四日
菏泽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监察、审计、物价、人民银行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征收、分类管理、收缴分离、收支脱钩、综合预算的原则。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罚没收入,是指执法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现金收入、没收的物品变价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执收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通过处置、租赁、对外合作、对外服务、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形式取得的收入。
(五)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执收单位利用各种形态的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政府信誉、信息和技术资源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经营服务以及出租、出让、转让国有资源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国有资本经营、转让、清算等形成的收入。
(七)专项收入,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的专项财政资金。
(八)其他非税收入,包括以政府名义取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和彩票公益金等其他非税收入。
第七条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违法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国家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
第八条政府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负责征收,其主要职责是: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及其依据;
(二)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和程序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三)记录、汇总、核对执收情况,并定期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
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由财政部门委托其他部门和单位征收;
受委托部门和单位应当和财政部门签订委托协议,按照规定进行征收,不得转委托。
第十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商业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执收方式。
财政部门应与代收商业银行签订代收政府非税收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相关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经过商业银行代收的各项政府非税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应当全部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执收单位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户。
第十二条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允许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应由缴纳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由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下列方式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教育收费外)、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二)政府性基金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
(三)教育收费、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执收单位应当编制年度政府非税收入(不含罚没收入)征收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收入计划的,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部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执收单位支出与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再挂钩,统一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需要核定的预算予以拨付。
第十六条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原则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一)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编制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收支预算,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行政性收费,有工本费等成本性支出的,首先安排工本费支出,没有成本性支出或成本性支出安排后有剩余资金的,按照统一的支出标准核定支出。
(三)事业性收费,根据事业单位性质分类制定事业单位支出标准和经费保障标准,应首先使用事业性收费安排支出,事业性收费安排之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纳入财政统筹,不足部分由税收收入补充。
(四)罚没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统筹使用,由财政部门按照单位履行执罚职能需要安排工作经费。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财政统筹使用,按照单位统一预算支出定额核定支出。
(六)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有清算成本、招标、拍卖手续费等支出的,首先用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予以安排,安排之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纳入财政统筹,不足部分由税收收入安排。
第四章财政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应当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执收单位不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要严格财政票据管理,建立健全财政票据领取、发放、保管、检查、销毁制度,实现源头控收,以票管收。
第十九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和财务隶属关系领购、开具、保管、核销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证财政票据合法使用。
第二十条禁止转让、出借、代开财政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财政票据。
遗失财政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绩效考核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征管情况实施考核。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或者收取、汇缴、划解及其他管理事务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执收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证、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三)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的;
(四)违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规定的;
(五)转让、出借财政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
(六)不按规定购领、开具、保管、销毁财政票据,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使用非法财政票据的。
第二十六条财政、审计等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所在单位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有包庇或者纵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违法行为的;
(二)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
(四)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预收款、暂存款、保证金等往来款项以及社会团体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的会费,可参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财政专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批准设立项目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8月31日。1998年发布的《菏泽地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菏行发〔1998〕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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