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文号:济政发〔2014〕12号
颁布日期:2014-05-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切实增强职业教育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和《济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现就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到2020年,基本形成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以包括技工教育在内的中等职业教育为主体、高等职业教育为龙头,相互衔接、协调发展、开放兼容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满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高素质劳动者的多样化需求。

二、发展定位和培养目标

坚持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稳定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并加快其内涵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主要面向生产服务一线培养高素质的基本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并为高等学校提供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基础的合格生源;高等职业教育主要面向生产服务一线培养技术型和高层次技能型人才;职业培训面向全体劳动者提高从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三、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制定的《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分级标准(试行)》(鲁教职字〔2012〕1号)、《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标准(试行)》(鲁教职字〔2012〕2号)精神,以市为主统筹中等职业学校布局和专业布点,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确保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大体相当。在全市所有中等职业学校达到省级合格标准的基础上,到2015年末,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所省级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曲阜市、邹城市、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创建成1所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济宁市高级职业学校建成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济宁市高级职业学校、邹城高级职业技术学校要积极创建成为在国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中等职业学校。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学校专业建设,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建成1所实训设备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的综合性实训基地,全市建成4—6所高标准、与企业对接紧密的公共实训基地。要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升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抓好专业建设,围绕产业办专业,办好专业促产业,根据产业结构变化,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办好新兴专业,打造特色专业。建立以典型工作项目为主体的模块化新型课程体系,举办专业在全部合格的基础上创建一批省级规范化专业和示范性专业,形成具有较大就业优势的品牌专业。发挥技能大赛引领教学改革的作用,形成人人都参与,校校有竞赛的大赛格局。

四、发挥高等职业教育的引领作用

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增强特色为重点,优化高等职业教育结构布局。坚持质量、结构、特色、成效协调发展,加强区域统筹规划,促进高等职业教育主动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以及特殊行业的实际发展,更大力度对外开放,及时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新机制。大力推动济宁职业技术学院、山东理工职业学院重点加强各自特色强势专业建设,突出错位发展,建设成山东省技能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济宁市技师学院建设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支持曲阜远东职业学院创设品牌专业,实现稳固发展;支持驻济高校发展职业教育。落实高等职业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扩大初中后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规模。统筹中等与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一体化制定人才培养目标、教学方案、课程体系,实现人才培养的有机衔接。以改革创新精神,规划建设一批市级重点特色专业。以行业、区域经济发展为依托,以高等职业学校为龙头,以专业为纽带,建立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教学联盟,共享教育教学资源,积极探索一体化教学的多种实现形式。

五、健全完善职业教育系统培养机制

以国家、省教学标准为依据,健全完善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互联、畅通的学分认可机制。建立技能与学分的转换机制。将职业资格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纳入课程体系,鼓励支持学生一专多能,取得多项职业资格证书。健全完善弹性学制、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制度,为有实践经验的学习者提供接受更高层次职业教育的机会。鼓励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积极实施基于专业接续、课程衔接、学分互认的联合培养模式。探索专业教学考核与技能鉴定结合办法,2014年将中职教育“双证互通”试点扩大到所有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六、促进各类教育沟通衔接

小学开设劳动体验和认知课程,初级中学开设职业认知和劳动技能课程,普通高中开设职业生涯规划和职业技术课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求学观、择业观、成才观,热爱劳动、尊重劳动。推进高中教育多样化,积极探索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学分互认、学历互通机制。政府统筹各类职业培训,依托职业院校,利用职业教育资源构建城乡继续教育网络,拓展职业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面向农村,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培训,促进新农村经济建设。面向企业,开展全面、持续的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职工素养全面提升。面向社区,提供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健康生活等教育服务,促进社区居民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提高。面向社会各领域专门人才,加强继续教育,促进职业能力再提升。

七、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

完善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将中等职业教育和基本技能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市统筹规划各类职业教育发展,强化县级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主导作用。鼓励行业组织、企业举办职业学校,在学校投资建设生产车间、技术研发和服务中心,创新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分担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和转移实训成本的机制。鼓励行业、企业与学校组建职业教育集团、专业教学联盟等,完善集团化(联盟)办学的体制机制,实现教育与产业的紧密衔接。鼓励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对民办职业院校在税收政策、人才引进、重点专业财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公办职业院校平等对待。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建立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的决策议事机制和合作治理制度,支持学校自主办学,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加强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努力提高职业教育国际化、产业化、市场化发展水平,不断增强创新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八、落实校企合作激励政策

推进产学研深度结合,积极建立健全、落实有关校企合作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引导和支持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鼓励企业投资捐赠职业教育,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非营利性职业学校的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企业接收相关专业学生实习、实训、学徒,企业为接受学生实习实训支付的报酬等费用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学校勤工俭学开展生产服务性实习实训,扶持学校办企业,以保证学生专业技能训练需要,分担教学成本开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部门预算管理,全部用于弥补学校教学科研开支。开展生产服务性实习实训取得的勤工俭学收入可提取一定比例支付师生劳动报酬。财政可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建立学生实习责任和校方责任相统一的保险制度。对在企业建设的公共实训基地、工程实践中心和承担学生实习实训任务的企业给予财政补助。

九、改革招生考试制度

建立适应技能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和成长的招生考试制度。市教育部门要建立统一招生平台,统筹管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在内的各类中等教育学校纳入统一招生平台,推行平行录取。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推行普通高中在校生向中等职业学校分流机制。落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为主的专科注册升学制度。积极引导学生通过接受职业教育,参加“知识+技能”的春季高考,进入本科院校深造。落实在国家、省、市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优秀学生可直接推荐进入本科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深造的制度。落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招生奖惩制度,实行初中校长招生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对在招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完不成招生目标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市有关招生考试制度,确保区域内职普比例大体相当。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用得上”。

十、全面提升教师队伍素养

提高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水平。核定学校编制,以提高双师型专业教师比例为重点,按编制标准合理配备教师,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学校可将20%的编制员额按有关规定用于聘任专业兼职教师,财政按编制内人员经费拨款标准拨付经费。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改进职业院校教师准入制度,中等职业学校新进专业教师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所需专业工作经历、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助理以上非教师所需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高等学校半数以上新进专业教师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所需专业工作经历、非教师所需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二级以上职业资格(执业资格)。鼓励支持有专业经验的高级工程、技术、技能人才到学校从教,使学校成为各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传授技术知识的聚集地。建立知名专家、技师、技术能手等定期到学校授课制度。实行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职称)单独评聘办法,将专业经验、技能水平、教学实绩、技术开发能力、企业实践锻炼经历、业务培训等作为职业院校专业教师职务(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中等、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职称)一般应具有二级以上职业资格(执业资格)。按照国家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教师专业发展评价机制,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立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提升教师职业发展空间。以提高教师动手操作、实践应用能力为核心,强化职业院校专业教师技能培训,鼓励教师考取职业资格,落实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制度,推动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展教师培养培训工作。专业课教师全员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文化基础课教师参加教学基本功比赛,成绩作为晋升、评优依据。实施杏坛名师、特级教师、“双师型”教师、名师、名校长培养计划,造就一批具有先进教育理念和创新精神的职业教育领军人物。

十一、完善职业教育经费政策

加大职业教育投入,逐步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合理确定新增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将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落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确保学校人员工资足额拨付,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实现健康发展。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制度。落实教育费附加不低于30%和地方教育附加不低于20%用于中等职业教育的政策。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支持规范化和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支持公用实训基地建设、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和教师培养培训聘用。

十二、健全服务支撑体系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人力资源统计、预测、供求信息发布工作,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和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促进人才培养与人力资源需求的对接。发挥教育科研的先导性作用,整合教学、科研资源,加强职业教育教科研机构、队伍建设,各类科研资金要积极支持职业教育科研,建立重点课题财政资助制度、职业教育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构建职业教育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建立行业、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参与的多元评价机制。

十三、优化发展环境

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依法提高生产服务一线劳动者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鼓励和支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技术开发创新竞赛,制定落实奖励政策,结合省文件精神,出台《济宁市职业学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表彰奖励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与个人。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宣传生产服务一线劳动者和技能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贡献,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劳动、尊重技能,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和各类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十四、加大督导评估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清当前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大好形势,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市政府进一步加大对职业教育发展的督导评估力度,将职业教育工作纳入全市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体系,对职业教育经费拨付使用、基础能力建设、招生管理、就业准入等实行职业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将上述内容作为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推进职业教育建设和综合改革。市政府成立以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县(市、区)成立相应组织,及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制定评估标准,开展专项督导,定期发布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职业教育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统筹配置职业教育机构编制资源,为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供保障;教育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对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实施管理、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政策,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探索建立人力资源统计预测和发布机制,支持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落实就业准入制度;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职业教育投入政策,制定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拨款标准,设立专项资金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发展职业教育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推动企校合作、企业实训基地建设,构建企业与院校互动机制;其他部门按照自身职责积极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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