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意见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切实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根据《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
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地方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的重要保障。由于地方税收税种多、税源零星分散、征收难度大,
大量涉税信息掌握在包括经济主管部门在内的第三方手中,征纳
双方信息不对称,地税部门不能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
大量涉税信息,很难做到应收尽收。因此,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
导和协调下,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最大限度地挖掘政府部门和
社会涉税信息资源,有效提高税源信息的采集度、利用率和税收
贡献率,对保障地方财政收入十分必要。《条例》将信息共享、
部门配合、税收协助等协税护税措施上升为法律责任,进一步明
确和完善了地方税收保障的有关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
从依法履行职责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重要性
的认识,全面理解和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切实
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促进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再
上新水平。
二、明确职责,切实做好地方税收保障工作
《税收征管法》和《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政府对地方
税收工作的领导责任以及培植税源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要依
法加强对地方税收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相
关部门、单位落实地方税收保障措施。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管理
体制的规定,进一步理顺地税部门经费保障关系,完善管理办法,
切实保障地方税收管理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
分工,依法履行职责,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承办机构,指定专人
具体负责地方税收保障工作,定期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并依法履
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按时向本级政府报告
税收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和税源增减变化情况,创新税源管理方式,
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务稽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不
断提高税收服务水平;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密切与有关部门的
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地方税收保障工作。
三、加强涉税信息传递,依法履行税收协助义务
《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税收协助义
务。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依法向
地税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并协助地税部门依法执行职务。
(一)涉税信息传递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商务、国土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要
求,定期向地税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各级地方政府应当依托
政府政务专网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保障信息管理平台,按照职责
明确、流程规范、功能完备、业务协同的要求,健全相关部门之
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地税
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约定提供涉税信息的具体内容、传递方式、时
间要求及责任、义务等,依法规范涉税信息的传递、使用和管理,
并确保信息安全。
(二)税收执法协助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涉税行政协助义务,
按照源头控管、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减少流失的原则,在相关
涉税环节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等有效措施,积极支持、
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工作。
1.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要求有关单
位和个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
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2.地税部门对有关动产、不动产依法查封、扣押后,向动
产、不动产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关在查封、扣
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3.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要求有关
单位和个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
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4.股权变动单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受理变更登记手续
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告知其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税源信息登
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股权变更税
源信息登记服务工作,依法对提供资料不全的,不予办理股权变
更手续。
5.公安机关、港航部门在办理车辆或船舶年审时,应当要
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
并协助地税部门做好车船税的税款征收工作。
6.外汇管理机关、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在办理服务贸易及
部分资本项目对外付汇时,应当要求对外付汇的境内机构或个人
提交主管地税部门开具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
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并进行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不能依
法提交的,不予办理付汇手续。
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
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手续时,应
当要求有关企业提交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收清算证明材料,未提交
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登记
时,应当要求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在施工地地税部门办理的税
务登记或经施工地地税部门报验登记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9.地税部门定期将欠税企业和个人名单提供给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将该名单中涉及的人员前来办理出境手续的情况及时
反馈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阻止出境措施。
10.地税部门定期将涉外企业、境外人员的欠税情况反馈给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外国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有关规定,
相应降低涉外企业、境外人员的信用等级。
11.对地税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
时处理。
12.地税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账户开立情况
查询、存款查询、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有关金融机构应当
依法予以协助。
13.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
得税的核算管理,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及时解缴税款。对单位临
时发生的应税行为,要依法及时申报纳税。
14.地税部门依据《税收征管法》和《条例》规定,可委
托有关部门代征税款,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不得拒
绝。必要时,地税部门可以在相关交易和登记场所设立窗口征
收税款。
15.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地税部门依法执
行职务。地税部门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奖惩
各级政府应依法加强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按照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原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
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原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更名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设置不
变。各级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联席会
议制度和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地
方税收保障措施。各级政府要将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工
作考核范围,对负有地方税收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相关部门、单
位和个人参与税收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评和奖惩。对地方
税收保障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负
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未按要求提供涉税信息或者无正当理
由拒绝协助地税部门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地方税收损失的,由本
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
理。有关考核办法将另行制定。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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