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济政办字〔2013〕1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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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法制办、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9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
办医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法制办
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5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医疗资源结构,满足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深化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心和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目标,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效率为主线,以鼓励、引导和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为手段,加快推进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鼓励引导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坚持公平准入、平等对待,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完善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办医的相关政策。强化属地化、全行业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高端与充实基本相结合。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前提,以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服务实际需求为基础,着力在高端医疗服务领域、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山区、湖区)以及医疗服务相对薄弱的领域引进社会资本。
(三)规模发展与质量保证相结合。重点引进有一定医院投资和管理背景、实力雄厚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通过加强日常管理,规范执业行为,着力提高办医水平,确保办医质量。
三、发展目标
通过完善和落实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结构,促进有序竞争,提高医疗服务整体效率。到2015年,力争全市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20%左右。建成和发展一批有一定规模、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品牌特色的非公立医疗机构,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四、主要举措
(一)拓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空间。
1.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按照属地化、全行业管理原则,各县(市、区)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置纳入本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留有足够空间。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前提下,优先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
2.鼓励社会资本在高端医疗服务领域举办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具有一定规模,以先进技术、优质服务和先进管理为特征的高端医疗机构和特色专科医疗机构。鼓励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充分利用优势学科和技术,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举办非公立医疗机构。
3.鼓励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配置薄弱的基本医疗服务领域举办医疗机构。发挥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服务体系中的作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鼓励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的区域(山区、湖区)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老年医疗护理、康复、精神卫生、儿科、传染病防控、心血管等相对薄弱的医疗服务领域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鼓励设置独立的医学影像诊断、医学检验、病理诊断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与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联动,建立长期分工协作机制。
4.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根据本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管理方式先进的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改制过程中,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人才建设、技术力量评估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因公立医疗机构改制而发生的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在支付包括职工安置等改制成本后,其余部分应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继续用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二)优化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管理。
5.优化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进一步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准入程序,加大审批标准和审批程序的信息公开力度。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经审查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后,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不得擅自设置前置或附加条件,不得设置地区壁垒和部门壁垒。
6.合理确定社会医疗机构执业范围。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要确保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批准并发放相应许可,不得无故限制其执业范围。
(三)改善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7.完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金融政策。允许非公立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为社会信誉好、具有一定规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金融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购置医疗设备。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社会团体、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及个人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非公立医疗机构接受境外捐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完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土地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需求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设施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也可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或单位改制的,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9.落实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价格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10.落实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对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按国家规定做好落实工作。对其提供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助,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纳税,对其提供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1.落实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收费优惠政策。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国家及我省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收费优惠政策,按规定免征相关收费。对康复、护理等非营利性专业医疗机构,或在医疗卫生资源相对短缺区域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其基本建设项目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2.完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相关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要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
13.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合作,拓展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保险筹资渠道。加强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逐步实现商业医疗保险的实时结算。
14.优化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用人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县以上(含县)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可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应与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多渠道保障其待遇水平。聘用外籍或港澳台医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允许具备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通过多种形式聘用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为医务人员在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流动提供政策保障。对申请举办医疗机构或受聘到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的退休医务人员,原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
15.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验收、临床重点专科和学科建设、医学新技术引进、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并可依据规定的程序担任相应职务。符合名老中医资质标准的可参加国家和省名老中医师承工作室和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评定,并享受相关政策。
16.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申请配备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配备;对符合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要求的,优先上报。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充分考虑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合理预留空间。
17.鼓励政府购买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鼓励各地采取招标采购或其他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被确定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医改政策的,享受相应补助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
18.畅通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相关政策信息获取渠道。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信息获取和数据统计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并将其纳入以医院管理、电子病历为重点的市级卫生信息平台建设。部门、行业协会及学术团体举办的相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19.完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登记事项,需提出申请,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其资产增值部分必须留在原机构中,不得抽取或转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对该机构进行清算、注销,另行办理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享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相关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注销时,其资产经审计评估后的增值部分,必须全部捐赠给本地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政府认可的慈善基金会、机构,所用土地由政府收回。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20.营造社会资本办医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21.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依法规范执业。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纳入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加强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制剂使用监管。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性医疗活动。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无证行医、超范围执业、乱收费、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欺骗患者谋取不当利益、出现重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基金等方面的问题要进行重点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22.加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机构诊疗服务项目、流程、工作规范以及医务人员资质、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药品价格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指导其在发展规划制定、等级医院创建、医疗服务改善、医疗质量保障、依法落实传染病防控、疾病监测等方面执行相关规范、标准。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自律,强化社会责任,提高社会诚信。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逐步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全市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体系。
23.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依法经营。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自身发展。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反非营利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民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营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卫生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
24.保护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鼓励发展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维护合法权益中的作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支持其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25.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生的重大质量安全事件、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进行行业通报和社会公示,加大舆论监督力度。相关部门要建立便捷、畅通的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组织查处。
26.培育和增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加强医务人员执业道德建设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诚信执业。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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