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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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
忻政发〔2013〕31号
忻府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局、办: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原则。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规划审批项目必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市规委会批准后统一审批。
(二)优质高效原则。优化规划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规划审批的效率和质量,规划“一书两证”审批时间特殊情况除外不超过一个月。
二、规划编制管理要求
(一)加快城市规划基础资料建设工作(地形图及控制网点等)。
(二)加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力度,逐步实现规划区内控规全覆盖。
(三)城乡规划编制和设计严格遵循高标准规划、高质量设计原则,将城市设计贯穿于城乡规划各个阶段。
(四)加快各专项规划编制进度。尽快编制完成城市道路、管网、供热、垃圾、教育、卫生、供电、中水回用等公共设施专项规划。
(五)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历史街区和风貌特色区保护规划要延续古城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传统文化,实现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六)将忻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71.8平方公里)的乡(镇)、村庄纳入城市统一规划,连片改造。要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
(七)在规划上要合理布局地上和地下空间,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严禁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闲置或无故延期建设。
(八)严格控制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合理布局,确保用地规模。
(九)在忻府区行政辖区内的荒山、荒坡、河滩、绿地等,严禁擅自承包、转包;确需承包、转包的,须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报忻府区政府同意后,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要求
(一)维护规划严肃性,已出让的土地,原则上不得修改用地出让条件内容。
(二)坚持以城市道路为界,合理划分开发地块用地规模。遵循连片改造原则,严禁小地块零星开发建设。
(三)为了保证城市改造和建设顺利实施,建设用地规划优先安排拆迁安置房用地,加大政府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停止经济适用房审批和建设。
(四)省、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开发,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出具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局收储,公开拍卖,收益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自行开发。
四、建筑规划管理要求
(一)对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实行全面规划审查,并报市规委会批准。影响城市景观的建筑,不论新旧,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依法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依法予以拆除重建。
(二)政府重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聘请国内一流规划设计单位招标确定。
(三)规划设计单位不得违反规划条件和国家、省、市规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单体建设和施工。
(四)严禁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建筑用途。
(五)坚决杜绝违法建设,对在建违法建设立即责令停工整改,整改到位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建设;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
(六)在总体规划范围内,凡没有规划建设手续进行建设的均为违法建设,一律依法拆除。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4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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