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

忻政办发〔2012〕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为夯实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基础,充分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12〕6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和完善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政策,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二、工作目标

明确村医工作职责,强化村卫生室管理指导,建立村医管理机制,完善村医培养、培训、补助、养老保障等政策,全面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争取“十二五”末,全市80%以上的注册乡村医生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10%的注册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逐步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干得好、留得住的乡村医生队伍。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乡村医生的职责

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市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二)强化乡村医生的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的准入和退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市卫生局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方可执业;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允许具有中等及以上临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通过系统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申请执业注册(限定在村卫生室执业)。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如确因工作需要,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其业务能力、健康状况、村民意愿等考核后继续注册聘用。

2、完善乡村医生管理制度。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由村民委员会推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备案,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协议、统一调配,并负责为辖区乡村医生建立执业考核档案。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本村工作的外村村医提供必要的执业场所,并参与乡村医生的使用管理。使用人数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千人以下的行政村,设置1-2人,人口每增加500人,可增加1名乡村医生,有条件的应聘用女性村医。

3、加强乡村医生医疗服务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医疗卫生服务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行为进行监管,并纳入考核目标。乡村医生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严格执行公共卫生服务流程,做到服务规范,记录完整;要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做到门诊有记载,开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规程,防范各类医疗纠纷和事故发生。县级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的使用监管;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杜绝乡村医生私自采购药品,确保群众用药安全。

4、强化乡村医生考核。各县(市、区)要按照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和《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要求,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实施细则,严格落实考核流程,规范乡村医生服务补助办法及支付程序,建立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考核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所属乡镇卫生院每年组织1-2次,并将考核结果在所在村公示。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乡村医生聘用和收入分配的依据。

(三)建立乡村医生的培训、培养制度

1、加强乡村医生技术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乡村医生在岗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编制乡村医生队伍中长期建设规划;要充分发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培训职能,通过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巡回医疗、远程视频教学等多种形式,拓宽培训渠道,提高培训水平;要建立乡村医生培训长效机制,每年对乡村医生分专题、类别开展岗位技能和知识更新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不少于两周。培训经费由县级财政专项安排。

2、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素质建设。要采取公开选聘大学生乡村医生、招聘执业(助理)医师或委托培训等多种方式,引导符合资质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促进村卫生室人员队伍稳定和更新。支持乡村医生参加中、高等医学学历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各县(市、区)要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各县(市、区)要按照每年乡村医生减员,合理制定后备人才培养计划。

3、逐步建立乡村医生定向委培制度。由教育、人社、卫生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委培招生计划,委托忻州职业技术学院定向培养乡村医生。定向生由村委会在初中以上毕业生中推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采取“入校前签订就业协议、在校期间财政资助学费、毕业后到村卫生室工作”的方式,为贫困乡村定向培养乡村医生。忻州职业技术学院要针对农村卫生实际,调整医学教育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增强专业适应性,增加全科医学知识及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教学内容,使毕业生能适应农村基层卫生工作的需要。

(四)完善乡村医生补助政策

1、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乡村医生承担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根据其实际工作量,将相应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县(市、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乡村医生补助稳定增长机制,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并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确保其合理收入不降低。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服务年限长、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行政村执业乡村医生补助水平,切实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2、落实基本药物补助。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乡村医生减少的药品收入补偿,由财政部门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元,省财政补助1元,市、县(市、区)财政补助分别不少于0.5元。

3、落实基本医疗服务补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省、市相关规定要求,将村卫生室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村卫生室门诊统筹应占到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的50%以上。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4、落实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补助。

各县(市、区)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相应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按月发放养老金。从2012年1月起,比照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制度,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乡村医生在岗期间,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的专项缴费补助,直接计入该参保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省级财政负担50%,县财政负担50%。鼓励各县(市、区)政府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要建立政府牵头主导、部门分工协作、经费保障有力、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优惠和激励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二)落实经费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广泛宣传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通过宣传和引导,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认同感,营造全社会尊重、信任、支持乡村医生的良好氛围,吸引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乡村医生队伍,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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