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农事用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农事用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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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1-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农事用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农事用火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日
忻州市农事用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严格控制野外火源,加强农事用火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全市森林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野外农事用火管理的紧急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中农事用火是指在农田范围内因生产或非生产需要的用火。包括焚烧秸秆、烧田埂草、烧荒燎堰、烧农作物废弃物等各类用火。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农事用火行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事用火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和全面控制相结合、依法管制与合理疏导相结合、部门监管和依靠群众相结合、综合治理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它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逐步用于饲料饲草加工、生物质发电、燃料加工,实行秸秆还田等,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农事用火管理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事用火管理办公室,吸收相关部门参加,实行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农事用火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事用火管理工作。
农事用火管理办公室组成部门及职责分工:
农业部门:负责农田内用火的监管及农事用火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畜牧部门:负责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内及周边用火的监管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林地内及林缘周边用火的监管工作;
农机部门:负责农田及农林交错区秸秆还田任务的实施;
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因焚烧秸杆产生烟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交通部门及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公路管理权属,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影响交通安全的用火监管工作;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气象信息及火险等级预报;
县乡两级政府(含街道办事处)要相应成立农事用火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农林交错区可燃物计划清除工作要严格遵守《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防火工作的通告》的相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火种带入禁火区,严禁在禁止野外用火区内野外用火。有效预防农事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和人为跑火事故发生。
第七条每年秋收后,按照谁的地谁清理的原则,县、乡政府及时组织群众清理可燃物,重点对距山边林缘100米范围内农田秸秆、地埂、路边杂草进行彻底清理。
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的禁火区和禁止野外用火区合理划定农事用火管理责任区,确定责任人,建立农事用火管理责任制度,开展日常巡查管理,并积极协助因农事用火引发火灾案件的查处。
第九条村委会要认真做好农事用火的村民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农事用火的入户管理。村干部实行专人负责,明确村级农事用火管理责任区和责任区责任人,坚决制止农田内违规用火行为。
第十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大严格农事用火管理的宣传教育力度。对所管理的人员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对责任地段的农事用火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因生产确需野外用火的,经用火单位或用火者本人申请,村委会加注意见,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级政府逐日汇总报县农事用火管理办公室备案,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乡级人民政府批准野外用火的,应明确野外用火的单位或责任人、作业时间、地点、范围等,同时批准单位应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第十二条农事用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火地点必须远离林缘300米以外;
(二)开设宽度20米以上的防火隔离带;
(三)具备合适的农事用火天气,在高火险期或三级风以上的天气严禁用火;
(四)用火责任人明确并在用火现场;
(五)农事用火现场有指挥员和技术人员;
(六)现场有足够的看守人员;
(七)准备必需的扑火工具;
(八)制定扑火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在各级政府划定公布的禁火区和禁止野外用火区不得审批一切农事用火。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命令,严禁一切农事用火。
第十四条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各县农事用火管理办公室、各乡(镇)都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并要落实好村一级值班联系制度,严加防范。一旦发现火情,立即组织力量全力扑救,并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因值班人员不在岗或上报不及时而贻误扑火战机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失职人员的相关责任,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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