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医药经销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医药经销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医药经销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药经销行业税收征管工作,强化税源控管,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医药经销行业税收征管的重要意义
加强医药经销行业税收征管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关系医药行业的规范发展,是重大民生问题。当前,我市的医药经销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医药经销行业经营范围较广、进货渠道较多、经营地点零星、直接面向消费者、使用发票少等特点,造成偷逃税现象屡禁不绝,不仅侵蚀了国家税基,也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加强医药经销行业税收征管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医药经销行业规范化管理,有利于优化行业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有利于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的大局。加强医药经销行业税收征管是在深化医改的新形势下国务院赋予税务部门一项新的职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提高加强医药经销行业税收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配合做好医药经销税收征管工作,保障医药经销行业稳定和持续健康发展。要结合实际,尽快明确机构配备人员协助做好医药经销行业税收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工作,切实担负起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要按程序提出并成立当地加强医药经销行业税收征管领导小组,参与相关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
加强医药经销行业税收管理涉及工商、药监、人社等多个职能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要按照信息管税的原则,拓展医药经销行业信息来源渠道,充分利用医保卡刷卡信息与药监局GSP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平台,全面、准确地采集并定期向国税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形成税源管理的合力。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食药局)的具体职责:每半年(定期)向国税部门提供一次全市医药经销企业和个体户信息,授权国税部门从药监局推行的GSP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中采集医药经销企业的药品进销存信息。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的具体职责:每半年(定期)向国税部门提供一次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卡结算账户信息和资金结算信息。
(三)国税部门的具体职责:
1.市级国税部门负责建立风险管理数据平台,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信息共享。
2.市级国税部门组织专人每半年从市人社局采集一次医保卡刷卡信息,每半年从市食药局采集一次医药经销企业和个体户信息,加工整理后上传至市局风险管理平台,全市共享。
3.基层国税机关的税收管理员每季度从纳税人使用的GSP质量管理系统采集药品的进销存信息。
在日常的税收监管工作中,税务部门要利用采集的食药局推行的GSP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进销存信息和医保卡刷卡信息,与纳税人的账簿、凭证和申报等数据进行比对,验证其申报收入真实性和准确性,审核其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等问题及时发现和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三、强化统筹协调
加强医药经销行业税收管理事关经济健康发展大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统一对加强药品经销行业税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并把药品经销行业税收征管作为当前加强市场监管的重点来抓,督促各有关部门配合税务机关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税收征管。各级食药、人社、工商、公安等部门要支持、协同国税部门加强医药经销税收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改变目前部门之间无网络信息交换、不能纳入分析比对的现状,逐步建立健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协税护税网络,不断提高医药经销行业的税收管理水平,实现公平税负,增加财政收入。在医药行业税收管理整顿中,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大培养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意识的宣传,以及对典型案例的公开曝光。税务机关要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主动加强同各部门的联系,互通信息,相互支持,使部门之间的合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我市医药事业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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