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运政办发〔2009〕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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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运政办发〔2009〕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的性质与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六)彩票公益金;(七)罚没收入;(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上述收入凡属应纳税的,其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为政府非税收入。
二、依规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工作
1、征管原则。政府非税收入应当遵循“依法征收、分类管理、收缴分离、收支脱钩、综合预算”的原则。各项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晋财综[2005]66号文件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2、征管办法。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办法,采取直接缴库和集中缴库方式。
3、征管机构。财政部门主管本级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监察、审计、物价、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现阶段由收支两条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有关事宜。
4、非税收入票据。收取非税收入须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需依法纳税的,应按规定使用税务票据,税后收入纳入财政管理。
5、非税收入管理处罚依据。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对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三、认真查找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市大部分单位能够较好地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各项规定,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总体上是比较好的,全市非税收入呈现持续快速增长的良好态势。2008年全市非税收入突破7亿元,比2006年增长75%,收入总额增加3.1亿元。非税收入已成为我市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是,由于政府非税收入涵盖内容多,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我市非税收入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制度不够健全、行为不规范的问题,特别是一些部门和单位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违纪违规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
一是违规收费依然存在。一些部门、单位为了小团体利益,巧立名目或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尤其是公安、交通、教育、卫生系统部分单位违规收费问题比较突出。
二是违规使用票据仍有发生。部分单位违规转借、串用财政票据,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造成部分非税收入脱离财政监管。一些行政单位所属学会、协会、中心和部分基层单位仍存在票据管理不规范、违规使用票据收费等问题。尤其是个别县(市、区)票据管理部门监督乏力,违规自制票据收费问题比较严重。
三是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管理较为薄弱。一些部门、单位国有资产(资源)经营收益如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场地、设备、租赁收入,经营承包收入,利用出让(转让)使用权、冠名权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凭借国有资产资源、利用政府信誉取得的收入以及体现政府职能或具有垄断性、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收入等;未完全按规定纳入财政统一管理,而是由部门和单位分散征管使用,造成非税收入流失。
四是隐瞒、截留、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等问题时有发生。个别部门和单位隐瞒、截留、转移非税收入,部分收入不入财务账或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搞“暗箱”操作。一些单位随意挪用、坐支非税收入或以收入抵顶其他支出。还有少数单位违规支出财政资金问题较为严重。
五是监督力度不够,处罚不到位。在监督检查方面仍存在监督手段滞后、处理偏宽的问题,对单位施以经济处罚的多,追究个人责任的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检查的威慑力。
上述问题,虽然只存在于个别部门和单位,但其造成的危害和负面影响绝不容忽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四、要把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1、提高认识,强化非税收入管理。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认识,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大管理力度,加强薄弱环节,堵塞漏洞,规范非税收入管理。要将非税收入收支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内容,定期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将执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情况纳入廉政建设考核范围。哪些部门、单位发生重大违纪问题,要严肃追究其“一把手”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2、开展非税收入管理专业培训,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市直和各县(市、区)要适时举办培训班,组织各单位收费人员、财务人员搞好培训学习,不断增强他们的法纪观念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理财和业务水平。
3、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征收行为,严格专户、票据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开设帐户,并要杜绝公款私存。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截留、滞留、坐支、挪用和私分非税收入款项。禁止任何单位转让、串用、私印自制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4、强化监督效能,创新检查方法,提高检查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票据管理,核旧领新,严禁私印自制票据。财政国资管理部门要逐步对各单位大面积闲置房产实行统一管理、租赁和处置;物价局要根据政府逐步调整取消的收费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及时更正、取消各执收单位收费标准和项目;审计部门在审计工作中,要注意加强对各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情况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人民银行要积极配合对各单位帐户的监督检查,及时取消违规帐户;收支办要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日常稽查相结合,解决好不同时期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搞好查前公告、查中公示、查后回访,帮助有问题单位建章立制,构建长效预防机制。
5、进一步加大处罚工作力度,依法严查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为,认真纠正处罚处分不到位问题。对检查中查出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除按规定给予单位经济处罚外,还要按规定给予责任人个人经济处罚。要严格推行行政问责制和建立案件移交制度,对重大截留、挪用、私存私放非税收入和自制私印票据等违纪违法问题以及五千元以上小金库问题,要及时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严肃处理。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要给予党政纪处分,该移交司法机关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严格监督检查纪律,切实提高执纪水平。财政、监察、审计、物价、收支办人员要加强作风建设,树立良好的作风,严格工作纪律,依法执纪、秉公执纪、严格执纪,不断提高检查质量。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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