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文号:宝政发〔2012〕23号
颁布日期:2012-04-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宝政发〔201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2-2015年)》已经2012年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宝鸡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2—2015年)

《宝鸡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2010年)》实施以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较好地完成了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任务,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各级政府自身建设日益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显著增强,行政监督制度不断创新完善,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水平明显提高。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陕西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在巩固成效的基础上,抓住重点难点问题,以创新体制机制为突破口,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障法律法规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打造关天副中心、建设和谐新宝鸡”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目标。经过坚持不懈努力,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的能力明显提高,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得到妥善解决,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平等享受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维护,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管理体制

(三)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能。依法规范政府机构设置、部门职责,实现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三定”规定应当经过法律审核,做到职责与执行的法律法规相一致。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有效实施。着力提高行政执行力,尽量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真正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不得突破法律规定、超越权限制定招商引资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属地管理为主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划分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权限,适当下移行政管理重心,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外,具体行政管理活动主要由县一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积极参与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工作,把部分财政权、经济管理权和行政审批权下放给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继续清理行政许可项目,执行行政许可目录动态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到2013年,市、县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都要实行集中办理和“一站式”服务。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违法擅自设立或者变相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切实加强对审批事项的监管,坚决克服“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落实“谁审批、谁监管”的责任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2013年前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六)建立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行政干预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加快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

(八)坚持政务公开。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具体地公开政府信息。重点推进财政预算、“三公消费”、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实现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政府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积极探索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会制度。到2013年力争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实现全市政府及其部门网络互联,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的机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公开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程序、执法结果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并将办事结果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加快推进办事公开,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方便人民群众办事。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九)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探索建立政府购买专业服务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要严格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

(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听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十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十二)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决定,要杜绝擅权专断、滥用职权。

(十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民意调查和社会效果评价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十四)提高依法决策水平。2012年,市、县(区)政府要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执行《政府工作规则》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事项科学决策工作制度》,探索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公众旁听制度。政府部门应当制订行政决策规则,完善决策程序,不断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十五)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认真执行《宝鸡市人民政府大督查工作制度》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畅通民意接受监督工作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行政决策失误和实施重大决策不力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抽象行政行为

(十六)突出规范性文件制发和管理的重点。围绕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按照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科学发展、维护公平正义、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加强重点领域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根据宝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重点加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加快建设关中-天水经济区副中心城市和西部生态文明示范区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立项制度,增强目的性和针对性。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制发规范性文件要明确有效期,到期自动失效。需要继续执行的,经组织评估后重新发布实施。

(十七)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改进规范性文件起草方式,继续推进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探索委托起草和社会招标起草等方式,加快建立法制工作者、行政管理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起草模式。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合本地区实际,注重可行性和操作性。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经制定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推进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法制机构及主要负责执行的部门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适时对实施效果、经济社会效益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并加强评估成果的运用,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提供科学依据。

(十八)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按照规定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十九)推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十)继续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县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结合实际,整合资源,继续推进文化、农业、水利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到2015年力争全市有一半县城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试点,扩大综合行政执法试点范围,逐步实现行政执法部门内由一个机构承担行政执法任务,减少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支持、指导、协调县(区)政府搞好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试点。

(二十一)完善行政执法财政保障机制。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机关的业务经费、福利待遇挂钩。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应当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财政部门建立和完善行政赔偿费用管理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和补偿。

(二十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领导干部带头执行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对扰乱市场秩序、制假售假、乱占耕地水域、破坏资源、污染环境、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得到正确有效执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立案、回避、调查、听证、决定等程序制度。继续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处置和疏导相结合,积极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执法方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坚持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

(二十三)继续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依法确认、公告所属行政执法主体,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根据执法依据“立、改、废”和机构人员变动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二十四)全面推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2012年全市继续深化和完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确定相应的裁量基准,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严格依照细化、量化的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杜绝滥施处罚和利用自由裁量权“寻租”现象。

(二十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坚持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制度,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杜绝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在全市开展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优秀行政执法人员评选活动。

(二十六)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加强协调衔接,依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二十七)完善行政调解和仲裁制度。明确行政调解的范围,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创新工作方式,健全行政调解机制,建立起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对城市建设、自然资源管理和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企业改制、环境污染等容易引发群体性争议的管理领域进行梳理排查,提出解决方案,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到2015年基本形成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大力推行仲裁制度,加强对仲裁的指导,充分发挥仲裁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

(二十八)继续加强信访工作。健全信访案件受理、复查、复核制度,抓好重大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切实落实信访工作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推动信访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衔接,依法分流信访诉求,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二十九)加快应急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等重大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建成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结合,加快综合性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大应急管理投入,完善应急保障体系建设。重视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的应对和处置,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对舆情的监测、分析、研判和引导,及时回应民声民意,把矛盾解决在萌芽和初始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畅通监督渠道,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三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继续深化和完善宝鸡市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同时,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2012年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设置领导接待日,开通政务专线电话和电子信箱,搭建经常、稳定的沟通平台,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一)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认真执行《陕西省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规定》,继续深化和完善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制度,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配备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需的办案条件和经费。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

(三十二)加强专门监督。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重点加强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强化对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的审计,在财经领域打假治乱,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促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惩治腐败,促进廉政建设;二是积极开展效益审计,主要揭露由于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的严重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促进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有效,从更高层次上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三是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提高实效,通过强化审计监督,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使权力,使政府部门权力法制化、规范化,使政府对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更加有效。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保障政令畅通。

(三十三)实行行政问责制。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违法决策、制定发布违法规范性文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八、强化学习培训和宣传,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三十四)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和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订年度学法计划和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十五)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对其进行相关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三十六)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三十七)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宣传工作制度。重点引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深刻领会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主要宣传本地方、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所采取的配套措施、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宣传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转变政府职能、转变观念和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上的显著变化,以及由此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利益。宣传工作应当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团结与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宣传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决不允许发表与宪法和法律相悖的错误观点。应当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拿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涉及重要、敏感问题的稿件要送有关部门审定。

九、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任务落实

(三十八)政府在党委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加强依法行政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进。

(三十九)健全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配备至少3名以上工作人员。坚持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制度。加大对政府及其部门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按照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的要求,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四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市、县(区)创建活动。积极探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的新路子,制定宝鸡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指导示范县(区)开展依法行政工作。2012年积极申请、争创依法行政示范市,及时总结推广法治经验,推动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健康发展。

(四十一)加大依法行政层级监督力度。严格执行《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创建法治政府工作的督促检查的力度。科学设定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根据《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的规定实施奖惩。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对依法行政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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