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文号:汉政发〔2015〕6号
颁布日期:2015-0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切实做好我市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陕政发〔2015〕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上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具体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清理规范工作。

二、准确把握《通知》的政策内涵

根据《通知》精神,税收等优惠政策是指地方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的优惠政策。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就是要通过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统一,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切实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核心是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清理规范税收、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及其它优惠政策,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二)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由各县区政府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以市政府名义报省财政厅,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本地区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三)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含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三、周密部署专项清理工作

各县区各部门已经制订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按照自查梳理、报送清理方案、财政审核汇总的程序,进行全面清理。

(一)自查梳理(2015年2月9日前)。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国税、地税部门认真排查本地区自行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对各类文件载体,特别是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确保没有遗漏。在此基础上对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现行优惠政策,按照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6种情形,分类填报清理情况,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报送清理方案(2015年2月13日前)。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摸底梳理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提出清理方案,经本级政府审核后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报送清理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总结和财预〔2014〕415号文件附件规定的内容。

市级各部门于2015年2月13日前,将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审定后的清理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各县区政府于2015年2月13日前将管辖地区内的清理方案报送至市财政局审核汇总。

(三)市级财政汇总(2015年2月中旬前)。市财政局于2015年2月11日前将市级各部门的清理方案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其中,对违法违规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统一由市政府发文废止。市财政局于2015年2月中旬前,将各县区清理方案及全市清理情况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

对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省政府报财政部审核。

四、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在定期评估税收等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提出取消、调整和延续等处理意见。其中权限属于中央和省级的,由市政府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核。

(二)健全考评监督机制。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建立目录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要形成目录清单,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和引导各方力量对违法违规制定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进行监督。

(四)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和问责制度,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和部门主要责任人和政策制定部门、政策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省财政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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