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文号:汉政发〔2011〕63号
颁布日期:2011-1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告

汉政发〔2011〕63号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汉台区和开发区正式运行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统一在市房产交易大厅(西环路南段花台小区三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侧汉中市房产大厦一楼大厅)办理。其他县区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展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工作,运行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

二、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均负有纳税义务,应当分别按照规定依法如实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契税等税费。

三、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依法进行评估,对于评估认定申报交易价格偏低的,应进一步经过规定程序确认申报交易价格偏低是否有正当理由。有正当理由的,按申报交易价格征税,没有正当理由的按核定计税价格征税。

四、财政、地税、国土、规划、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规范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严格实行“先税后证”政策,对当事人未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及销售住房营业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一律不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五、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规定与本通告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告的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意见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州财政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