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 文号:铜政发〔201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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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铜政发〔201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陕财办预〔2010〕163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1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0〕39号)和《财政部关于编制2011年地方财政预算的通知》(财预〔2010〕49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非税收入管理实际情况,现将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一)预算管理方式及收入级次
从2011年1月1日起,除教育收费、铁路护路联防费、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继续在财政专户管理,公路损坏占用赔偿费纳入基金管理,全市原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非税收入,全部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本次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不改变现行收入预算级次。
(二)缴库方式
从2011年1月1日起,市级各部门和有关执收单位应通过铜川市非税收入征缴系统办理缴款业务,统一使用“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铜川市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并由各代收银行及时缴入市级国库。
其他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市级各部门和有关执收单位也应通过铜川市非税收入征缴系统办理缴款业务,按规定使用“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铜川市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并由各代收银行分解缴入“铜川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三)预算科目的使用
1、市级各部门和有关执收单位向市级国库上缴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时,应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批准的收费项目,在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摘要栏中,详细注明收费项目名称。
2、代理市级非税收入业务的代理银行,向市级国库上缴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时,应根据政府收入分类科目汇缴入库。中央和省级批准的收费项目无对应科目的,统一缴入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级科目下的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XX行政事业性收费”中。
(四)退库办理
因技术性和政策性原因,造成多收需退库的,由执收单位提出书面退库申请,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核实,财政国库部门审核后,分管领导批准,送市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退库。
(五)其他事项
1、根据《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陕财办预〔2010〕163号)规定,201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以前年度欠缴和漏缴的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以及在财政专户和非税收入过渡户中的结余资金,也要按照规定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市级各部门和有关执收单位要抓紧结余资金的清理。
201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以前年度超缴、欠缴、漏缴的各项收入,按本通知所附预算科目办理清退和补缴手续。
2、市级各部门和有关执收单位要继续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各项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减免、不收、缓收、少收或截留、挤占、挪用。
3、各级国库和非税收入业务经办银行,要及时办理收入缴库业务,不得无故拒收、延压和滞留财政收入,确保财政收入及时入库。
二、非税收入支出管理
(一)非税收入支出管理。按《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陕财办预〔2010〕163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1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0〕39号)和《财政部关于编制2011年地方财政预算的通知》(财预〔2010〕498号)精神,从2011年1月1日起,除教育收费、铁路护路联防费、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继续在财政专户管理之外,原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全面推行综合预算。
(二)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范围。市级各部门按照部门预算定额标准编制当年综合预算,全额预算单位应按照当年非税收入指导性计划做好收入组织工作,根据业务需要,部门组织非税收入用于当年项目支出的资金,优先安排当年重点项目支出的资金需要;差额、自收自支单位可用于弥补人员和公用经费不足部分。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必须按照专门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三)非税收入超短收安排。市级各部门根据当年非税收入指导性计划,超计划组织收入优先考虑当年综合预算中未编入的新增项目支出的资金需要;未完成指导性计划的相应核减该项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
(四)非税收入安排支出的办理程序。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必须遵循先有收后支出的原则。市级各部门应根据当年综合预算项目支出的需要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严格对照当年部门预算执行;非税收入超指导性计划部分,部门上报项目支出资金申请文件,按照预算追加程序办理;未完成当年非税收入指导性计划的,相应核减该单位该项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
(五)其他事项
1、非税收入支出安排必须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指标、计划和支付业务。
2、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建设工作,确保收支渠道畅通。
3、财政、银行、预算单位建立定期对账制度,确保财政收支数据准确,资金安全。
4、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5、各区县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非税收支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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