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发〔2010〕83号
颁布日期:2010-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市政发〔2010〕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14届13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就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100元,同时将外挂的低保对象每人每月85元的各类补贴纳入低保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统一提高30元。即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360元/人·月;蓝田县、周至县、户县、高陵县提高至330元/人·月。

二、从2010年10月1日起,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1800元/人·年,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高陵县提高至1680元/人·年。

三、从2010年10月1日起,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提高至3260元/人·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至3800元/人·年(含200元实物供养)。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调整后的保障标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搞好宣传、审批工作,按时将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资金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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