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年活动配套资金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年活动配套资金的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市政办发〔2009〕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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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2009年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年活动配套资金的意见
市政办发〔2009〕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年活动配套政策的意见》(市政办发〔2008〕151号)、《关于区管城市建设项目市级补助资金安排使用的意见》(市政办发〔2008〕47号)、《西安架空线缆落地整治工作总体方案》(市政办发〔2006〕140号),市提升办《西安市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市提升办发〔2008〕6号)等文件及其执行情况,结合2009年提升整治新增项目实际情况,现提出2009年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年活动配套资金意见如下:
一、资金筹措和使用原则(详见市政办发〔2008〕151号)
(一)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工作所需经费,原则上采取各区自筹为主,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给予适当补助的方式;切块管理区域资金全部自筹。
(二)市政府确定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施工图设计由市规划局负责委托和组织编制,所需经费在年度城建投资计划安排的专项经费中列支;其它提升整治项目的详细规划、施工图设计由各区政府负责委托和组织编制,所需经费由各区政府承担。
(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提升整治所需经费按照市、区管辖权及原投资渠道分别由市、区政府和产权单位负责筹措解决。
(四)各类企业、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其提升整治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自筹解决。
(五)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破产企业、非经营性私人产权设施,以及产权不明晰或无法确定权属的,其提升整治所需经费按照市、区各半原则分别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
(六)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单位向区提升办提出申请,报市提升办研究确定后,可给予适当补助,所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市、区各半承担。
二、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补助标准
(一)清除违法建设和乱搭乱建: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拆除经费补助8元/平方米。(详见市政办发〔2008〕151号)
(二)沿街建筑外立面整修。(详见市政办发〔2008〕151号)
外墙整体干挂石材或干挂铝板,补助250元/平方米;
外墙整体氟碳漆粉饰或整体瓷砖贴面,补助50元/平方米;
外墙整体粉刷防水涂料,补助15元/平方米;
门窗、空调罩等整修费用由各区政府承担。
(三)门头牌匾及户外广告整治。(详见市政办发〔2008〕151号)
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全部由各区政府承担;
违法户外广告由设立单位自行无偿拆除;城管执法部门强行拆除的,10平方米以上的拆除经费补助250元/块,4-10平方米的拆除经费补助100元/块,4平方米以下的拆除经费不予补助;(对原政策进行了细化和调整完善)
经营性广告由各设立单位自筹资金整治;
公益性广告由各设立单位负责整治,补助1.5元/平方米;经过审批但不符合提升要求的户外广告,由市政部门协调设立单位异地迁建或就地改造,不予补助。
(四)增补修整沿街绿化。(详见市政办发〔2008〕151号)
已建成城市公共绿地的改造,按照市、区管辖权,整治所需经费分别由市、区政府各自承担。沿街企业、单位所属绿地由其自筹资金整治。
(五)整修道路桥梁。(详见市政办发〔2008〕151号)
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投资建成的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等,其整治及维护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承担,在年度城建投资计划中安排;其它投资渠道建设和管理的道路、桥梁、人行天桥等,整治及维护所需经费按原投资渠道自筹解决。
(六)城市主干道沿街建筑物点亮工程。(详见市政办发〔2008〕151号)
经营性建筑物点亮工程的工程建设和日常维护运行费用按照建筑物权属,由各产权单位自筹解决。
非经营性设施点亮工程的工程建设费用按市、区各半原则分别筹措解决;日常维护运行纳入城市照明系统统一管理,所需经费由市城建资金统筹安排。
(七)拆除整治废弃烟囱、水塔、铁塔。(详见市政办发〔2008〕151号)
拆除经费原则上由产权单位筹集,生产经营困难的可给予适当补助;水塔、烟囱拆除经费补助1万元/座,铁塔拆除经费补助0.3万元/座。
(八)建筑屋面“平改坡”改造:按改造部分的建筑物顶层建筑面积,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补助500元/平方米。(详见市政办发〔2008〕151号)
(九)拆墙透绿: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补助Ⅰ类(绿化宽度8-10米)350元/延米、Ⅱ类(绿化宽度5-6米)260元/延米、Ⅲ类(绿化宽度2-3米)150元/延米;建设内容包含征地拆迁、设计、监理、绿化、铺装、围栏(墙)等。(详见市政办发〔2008〕47号)
(十)小型休闲绿地广场建设: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补助75元/平方米;建设内容包含征地拆迁、设计、监理、工程施工等。(详见市政办发〔2008〕47号)
(十一)垃圾压缩站: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补助50万元/座;建设内容包含征地拆迁、设计、监理、工程施工、设备采购等。(详见市政办发〔2008〕47号)
(十二)公厕: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补助Ⅰ类新建公厕12000元/蹲位,每蹲位折合建筑面积不得小于7平方米;Ⅱ类新建公厕8000元/蹲位,每蹲位折合建筑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Ⅲ类新建公厕4000元/蹲位,每蹲位折合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移动公厕2.5万元/蹲位。改造固定公厕的,按照新建公厕补助标准减半执行。建设内容包含征地拆迁、设计、监理、工程施工等。
(十三)城六区背街小巷改造工程: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补助50元/平方米;建设内容包含征地拆迁、设计、监理、道路、排水、路灯、管线迁改等。(详见市政办发〔2008〕47号)
(十四)架空线缆落地(详见市政办发〔2006〕140号)
1.通信线缆落地整治资金全部由通信运营商自筹,并组织实施;开挖市政道路的修复费用由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承担。
2.电力线缆落地整治沟道建设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承担,切块管理的新区,由新区管理机构承担落线部分资金由电力部门自筹。
(十五)农贸市场整治。(详见市提升办发〔2008〕6号)
市、区两级政府给予市场开办方或经营单位一定奖励补助(城六区范围,切块管理区域管委会承担全部补助资金)。
1.A类:
室内框架钢架结构: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补助100元/平方米;区政府补助100元/平方米。
室内砖混结构: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补助80元/平方米;区政府补助80元/平方米。
2.B类: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补助70元/平方米;区政府补助70元/平方米。
3.C类: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补助50元/平方米;区政府补助50元/平方米。
(十六)建筑物立面清洗。
由产权单位自筹资金组织实施;按照建筑物临街立面面积,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补助清洗费1.5元/平方米,区政府补助清洗费1.5元/平方米。
各部门职责及工作程序仍按照原文件执行;未涉及到的其它提升年项目,市本级财政城建资金原则上按照项目总投资的50%予以补助。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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