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意见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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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意见
咸政发〔2013〕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实现经济与税收的协调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税收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由于现行税收税种多、部分税源零星分散、征收难度大,大量涉税信息掌握在包括经济主管部门在内的第三方手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务部门不能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大量涉税信息,难以做到应收尽收。因此,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税收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挖掘政府部门和社会涉税信息资源,建立税收保障网络监控平台,健全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税收征管协作机制,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税收保障体系,有效提高税源信息的采集度、利用率和税收贡献率,确保税收应收尽收,促进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规范涉税信息传递,实现涉税信息共享
各级政府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税收保障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列入规划,按照职责明确、流程规范、功能完备、业务协同的要求,加快税收保障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各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将采集的相关涉税信息整理汇总,采取网络传输、磁盘、光盘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或纸质文件的形式,传递给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对传递的涉税信息适时进行动态调整。税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单位约定提供涉税信息的具体内容、传递方式、时间要求及责任、义务等,依法规范涉税信息的传递、使用和管理,并确保信息安全。按照职能分工,各部门需分别传递以下信息:
1、税务部门:提供和传输各项税源信息数据。
2、市发改委:提供年度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宏观经济运行分析和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
3、市商务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及会展业的经营管理情况。
4、市统计局:提供国民经济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相关统计资料。
5、市工商局:提供企业登记、注册、变更、股权转让等信息资料。
6、市公安局:提供全市车辆上户和管理资料;各驾驶学校为学员报名资料;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资料;特种行业许可证发放信息;准许纳税人购买爆炸用品的审批信息;旅馆业床位数量信息;提供全市临时停车位的数量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
7、市教育局:提供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变更、注销情况。
8、市科技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专利受理、科技奖励及技术合同登记信息资料。
9、市民政局: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情况、福彩代扣税信息及福利企业认定、年检等情况。
10、市质监局:提供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变更、注销、检验等情况。
11、市司法局:提供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等有关信息。
12、市人社局:提供《就失业登记证》发放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登记、培训情况;五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全市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
13、市编办:变更的行政事业单位名单及事业单位改制等情况。
14、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全市国有土地审批占用、拍卖出让、转让等交易信息以及采矿权出让信息。
15、市住建局: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房地产开发项目及房产交易等经济信息资料;提供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建筑工程项目等经济信息资料;提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已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
16、市城建局:提供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立项情况;城市建设年度投资情况;市内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及开发情况。
17、市卫生局:提供盈利性和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登记管理情况。
18、市药监局:提供药品零售企业的前置许可、变更、注销信息;流通领域药品质量监管信息。
19、市交通局:提供交通建设项目建设情况和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管理等经济信息。
20、市人行:提供财政收入缴库的信息数据和全市金融机构期末存款、贷款余额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各专业银行及时提供企业存款、贷款、资信、评级、资金流向等相关信息;企业开户情况等。
21、市工信委:提供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资料和各项工业经济指标数据信息;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等相关信息。
22、市文广局、体育局:提供大型营业性演出、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要文化体育活动相关信息和音像、网吧、练歌房、放映厅等行业的管理信息。
23、市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等相关情况。
24、市物价局:提供核准的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
25、市综合执法局:提供全市临时停车位的数量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
26、市煤炭局:提供全市煤炭开采规划资料;全市煤炭行业生产、销售统计和分析资料。
27、市供电企业:督促和协调下属企业提供本辖区企事业单位用电立户、变更、注销及用电资料。
28、市自来水公司:提供企事业单位用水立户、变更以及注销资料;企事业单位的用水信息。
三、加强税收执法协助,实现税收源头控管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源头控管、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减少流失的原则,积极支持、协助、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工作。
1、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2、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并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
3、住建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严格按照“先税后证”的要求,对不能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
4、股权变动单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受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告知其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税源信息登记手续。
5、公安机关在办理车辆挂牌、年审时,严格按照“先税后挂、先税后检”的要求,查验车辆所有者(使用者)的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二手车增值税等完税凭证,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手续时,应当要求有关企业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清算证明材料,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登记时,应当要求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在施工地税务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或经施工地地税部门报验登记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8、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办理客、货企业营运资格登记、年检等相关手续时,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查验经营者的涉税事项,发现未办理税务登记等涉税事项的,应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
9、审计部门要将涉税情况作为审计的必查项目,将税款检查情况反馈同级税务机关,并配合依法核查和追缴税款。
10、民政、人社、科技等部门要定期对各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进行认定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停止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11、卫生、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等服务业经营许可证年检等手续时,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查验相关涉税事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
12、税务部门定期将欠税企业和个人名单提供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该名单中涉及的人员前来办理出境手续的情况及时反馈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阻止出境措施。对税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3、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账户开立情况查询、存款查询、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14、税务部门对有关动产、不动产依法查封、扣押后,向动产、不动产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关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15、市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建筑装饰工程招标、竣工决算时,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查验投标、施工企业和个人涉税事项,发现未办理涉税手续的企业和个人时,及时将情况反馈主管税务机关。
16、各部门对取得的收付款凭证要严格审查真伪,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同时,对于税务机关依法提出的其他协税护税事项,要全力支持配合。
17、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税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四、强化税收委托代征,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税务机关要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零星分散、异地缴纳、便于源头控管的税收,委托相关部门和单位代征,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与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进行委托代征登记,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财政部门应将代征手续费列入财政预算。
1、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国土部门进行代征。
2、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供养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核算管理,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及时解缴税款。
3、房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代征。
4、建筑、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住建、城建部门进行代征。
5、从事客运、车辆拥有者、车辆购置人、驾驶培训等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机动车(二手车)经营单位进行代征。
6、住宅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房产管理部门等单位进行代征。
7、从事彩票兑奖的单位对个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及时解缴税款。
8、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商业性体育比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分别委托文广、体育等部门代征。
9、对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地税部门可委托国税部门代征。
10、其他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委托代征。
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税收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为了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对原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具体名单见附件)。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具体负责税收保障工作的协调、督促、落实。要认真分析研究新形势下的税收保障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统筹安排,强化落实,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确保各项涉税信息反馈到位、应用到位、执行到位。各县市区要把税收保障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列入政务督查和综合考核。要对负有税收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参与税收保障工作情况和成效进行考评和奖惩。对税收保障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未按要求提供涉税信息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税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造成税收流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
附件:咸阳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咸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4日
附件:
咸阳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惠进才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赵效恩市政府副秘书长
樊自斌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考核办常务副主任
王满院市财政局局长
王晓鹏市国税局局长
郭章献市地税局局长
张鹏市信息办主任
成员:李忠平市发改委主任
史红岐市商务局局长
贾东林市统计局局长
吴礼生市工商局局长
张维护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
李强市教育局局长
张璞波市科技局局长
惠存虎市民政局局长
葛升群市质监局局长
朱德旺市司法局局长
马建炜市人社局局长
金毅市编办主任
宋加琦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旭东市住建局局长
韩保锋市城建局局长
上官亚强市卫生局局长
赵更昌市药监局局长
李陕学市交通局局长
李后成市人行行长
魏强市工信委主任
闻俊辉市文广局局长
魏琦市体育局局长
梁宇市残联理事长
张昭东市物价局局长
刘健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白秋生市煤炭局局长
武云飞咸阳供电局局长
任忠锋地电咸阳分公司经理
杜尔强市自来水公司经理
侯博峰市信息办总工
张银环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小鹏市国税局副局长
马鸣市地税局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负责税收保障工作的督导和考核工作。郭章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银环、张小鹏、马鸣、侯博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自行调整递补,不再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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