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3〕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暂行)》已经2013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4日

咸阳市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为了贯彻落实《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意见》(咸政发〔2013〕39号),充分调动各相关单位参与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强化税收保障,促进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意见》中规定负有涉税信息传递职能的单位、应用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及负有其他源泉控管职能的单位。

二、考核原则

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职责明确、公开透明、奖惩结合、激励促进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根据咸阳市税收保障工作职责,分三个序列进行考核。

(一)负有涉税信息传递职能的单位

对负有涉税信息传递职能的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内容和分值为:组织领导(10分)、传递信息的及时性(30分)、传递信息的完整性(30分)、传递信息的准确性(30分)。

1、组织领导。相关单位应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胜任岗位需要的信息员,并保持信息员队伍相对稳定。

2、传递信息的及时性。相关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传递涉税信息。

3、传递信息的完整性。相关单位应确保提供涉税信息的全面和完整。

4、传递信息的准确性。相关单位应确保提供涉税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二)应用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

对应用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内容和分值为:组织机构(10分)、涉税信息分析(30分)、涉税信息应用(30分)、加强税收征管(30分)。

1、组织机构。应用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或工作机构,指定具体的承办部门和承办人。

2、涉税信息分析。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相关部门传递的涉税信息的分析和筛选。

3、涉税信息应用。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有效涉税信息的应用。

4、加强税收征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不得违反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三)负有其他源泉控管职能的单位

1、税收执法协助。负有协税职责的部门单位,应在相关涉税环节履行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等措施,依法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工作。

2、委托代征。代征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

3、对负有其他源泉控管职能的单位实行定性考核与日常抽查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四、考核奖惩

(一)对负有涉税信息传递职能的单位、应用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税收保障考核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占5%分值,由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考核;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实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差三个档次,其中优秀单位10个(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良好单位10个(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80分以下为差。

(二)市政府对税收保障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1、对年度税收保障工作考核等次为优秀的部门单位,授予税收保障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年度税收保障工作考核等次为良好的部门单位,授予税收保障工作良好单位称号,并给予5万元奖励;

3、对年度税收保障工作成绩突出的信息员、委托代征人员、协税护税人员,授予税收保障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给予2000元奖励;

4、对负有其他税源控管职能的单位,凡是能够按规定要求完成税源控管及其他保障职能的,每个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

5、考核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初专项资金预算,单位奖励用于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三)对税收保障工作考核等次为差的部门单位,一律取消当年度目标责任制优秀单位资格,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收保障工作年度考核定为差等次:

1、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或者干预、阻挠、取代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

2、有关部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未遵循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原则或不按规定代征税款,造成税收流失的;

3、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由市财政扣减责任部门单位流失税款金额等额经费。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4年元月1日起实施,2015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

附件:

1.咸阳市行政管理部门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供的第三方信息清单

2.咸阳市税收保障工作考核评分表(负有涉税信息传递职能的单位)

3.咸阳市税收保障工作考核评分表(应用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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