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3〕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为全面完成咸阳市国家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现将《咸阳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7日

咸阳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完成国家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根据水利部、省水利厅要求及《咸阳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咸阳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安排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期间对承担我市试点工作目标责任的成员单位的考核。

第三条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考核各县市区、市级部门等成员单位对节水型社会建设主要任务和水资源管理量化指标的落实情况,考核内容及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考核实行百分制。

县市区考核:定性考核指标(40分),考核是否完成各项任务及任务完成程度;定量性考核指标(60分),考核是否完成用水总量控制、单位GDP用水量、单位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十项综合指标。

市级各部门考核:考核满分100分,每个任务分数(标准分)为该任务占总任务的百分数乘以100。

第三章考核方法及程序

第六条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一次,由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

第七条考核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具体负责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考核工作。

(二)自查自评。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自评,自查自评结果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后以书面形式报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考核。考核小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实地察看等方式,把平时检查情况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对成员单位完成目标任务情况逐项进行检查、打分、汇总、得出考核结果。

第四章奖惩

第八条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总分高于90分(含90分)的单位,县市区、市级部门各取前三名,分别予以奖励并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低于60分的视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九条奖励分三个等次,一、二、三等奖各一名。

第十条奖励方式由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研究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因人为不可抗拒因素、自然灾害年份以及国家政策调整等造成的指标未完成,由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0日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咸阳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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