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咸阳市税收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咸阳市税收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咸阳市税收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2〕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制定的《咸阳市税收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31日
咸阳市税收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促进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支持协助税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税收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税,夯实财源基础,强化财税监管,确保税收应收尽收,促进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建设现代新都市、和谐新咸阳提供财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的基本思路,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税收保障体系,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的宏观经济和财税信息依据。
一是建立税收保障网络监控平台。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思路,由财政部门牵头,建立税收保障网络监控平台,加强税收源头管控,横向覆盖全市各部门、各行业的经济管理信息,纵向延伸到各县市区、镇办和所有企业的财源税源信息。
二是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依托现有政府网络,在实现国税、地税、人行与综合治税网络监控平台横向联网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与市级各相关部门、行业经济信息管理网络的横向连接,全面、及时、动态分析监管税源信息,建立税源监控管理部门共享机制。
三是建立税收征管协作机制。以税源控管为目的,加强财税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分工协作,明确各部门的协税职责和涉税信息共享办法,建立税收委托代征机制、代扣(收)代缴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税收保障工作机制,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三、工作任务
(一)积极护税协税,切实加强税收源头控管。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积极支持、协助、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收源头控管。
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对不能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或减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
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严格按照“先税后证”的要求,对不能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
住建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查验施工企业和个人的涉税事项,发现未办理涉税手续的企业和个人时,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
公安部门在办理车辆挂牌、审验手续时,严格按照“先税后挂、先税后检”的要求,查验车辆所有者(使用者)的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二手车增值税等完税凭证,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办理客、货营运资格登记、年检等相关手续时,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查验经营者的涉税事项,发现未办理纳税登记等涉税事项的,应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
工商、财政、物价部门在办理工商执照、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年审时,要将涉税事项作为必查项目,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
审计部门要将涉税情况作为审计的必查项目,将税款检查情况反馈同级税务机关,并配合依法核查和追缴税款。
卫生、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等服务业经营许可证年检等手续时,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查验相关涉税事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
民政、人社、科技等部门要定期对各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进行认定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停止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金融部门对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依法予以协助。
市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建筑装饰工程招标、竣工决算时,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查验投标、施工企业和个人涉税事项,发现未办理涉税手续的企业和个人时,及时将情况反馈主管税务机关。
各部门对取得的收付款凭证要严格审查真伪,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同时,对于税务机关依法提出的其他协税护税事项,要全力支持配合。
(二)明确部门职责,强化税收委托代征。税务机关要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零星分散、异地缴纳、便于源头控管的税收,委托相关部门和单位代征,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与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进行委托代征登记,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财政部门应将代征手续费列入财政预算。
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国土部门进行代征。
房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房产管理或者契税征收等部门进行代征。
建筑、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住建、城建部门进行代征。
从事客运、车辆拥有者、车辆购置人、驾驶培训等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机动车(二手车)经营单位进行代征。
住宅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房产管理部门等单位进行代征。
从事彩票销售及兑奖、营业性演出或者商业性体育比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分别委托民政、文广、体育等部门代征。
对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地税部门可委托国税部门代征。
其他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地方税收,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委托代征。
(三)建立信息传递制度,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将采集的相关涉税信息整理汇总,采取网络传输、磁盘、光盘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或纸质文件的形式,传递给市财政局,并对传递的涉税信息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市财政局要在建立税收保障网络监控平台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涉税信息传递机制,各县市区也要加快建立税收保障网络监控平台,逐步建立全市财源税源管理综合数据库。同时,市财政局要加快研发税收保障信息分析软件,并在全市进行推广应用,提高财源税源综合数据信息利用率,促进全市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按照职能分工,各部门需分别传递以下信息:
税务部门:提供和传输各项税源信息数据。
市发改委:提供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宏观经济运行分析和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
市商务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及会展业的经营管理情况。
市统计局:提供国民经济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企业抽样调查情况等相关统计资料。
市工商局:提供企业登记、注册、变更、股权转让等信息资料。
市公安局:提供全市车辆上户和管理资料;各驾驶学校为学员报名资料;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资料;特种行业许可证发放信息;准许纳税人购买爆炸用品的审批信息;旅馆业床位数量信息。
市教育局:提供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变更、注销情况。
市科技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专利受理、科技奖励及技术合同登记信息资料。
市民政局: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情况、各类福利彩票信息及福利企业认定、年检等情况。
市质监局:提供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变更、注销、检验等情况。
市司法局:提供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等有关信息。
市人社局:提供《就失业登记证》发放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登记、培训情况;五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全市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
市编办:变更的行政事业单位名单及事业单位改制等情况。
市国土局:提供全市国有土地审批占用、转让、拍卖等交易信息。
市住建局: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房地产开发项目及房产交易等经济信息资料;提供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建筑工程项目等经济信息资料;提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已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及新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
市城建局:提供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立项情况;城市建设年度投资情况;市内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及开发情况。
市卫生局:提供盈利性和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登记管理情况。
市药监局:提供医疗机构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登记和生产经营情况。
市交通局:提供交通建设项目建设情况和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管理等经济信息。
市人行:提供财政收入缴库的信息数据和全市金融机构期末存款、贷款余额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各专业银行及时提供企业存款、贷款、资信、评级、资金流向等相关信息;企业开户情况等。
市工信委:提供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资料和工业企业各项经济指标、财务报告等数据信息;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等相关信息。
市文广局、体育局:提供大型营业性演出、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要文化体育活动相关信息和音像、网吧、练歌房、放映厅等行业的管理信息。
市残联:提供残疾人证的核发情况,残疾人就业服务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等相关情况。
市物价局:提供核准的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
市交警支队、综合执法局:提供全市临时停车位的数量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
市煤炭局:提供全市煤炭开采规划资料;煤炭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发放资料;全市煤炭行业生产、销售统计和分析资料。
市供电企业:督促和协调下属企业提供本辖区企事业单位用电立户、变更、注销及用电资料。
市自来水公司:提供企事业单位用水立户、变更以及注销资料;企事业单位的用水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成立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质监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城建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人行咸阳分行、市工信委、市文广局、市体育局、市残联、市物价局、市综合执法局、市药监局、市煤炭局、市地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咸阳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咸阳分行等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税收保障工作的有关制度,协调成员单位在税收保障工作中的关系,督促、检查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组织开展税收保障工作。
(二)建立协查机制。在涉税案件查处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要发出公函,列明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公函后,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其他各成员单位因业务需要税收征收信息的,可向税务机关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要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各成员单位对于依法不能提供相关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加强考核奖惩。各部门要增强协税护税积极性,切实推进我市税收保障工作。市上将定期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税收保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制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应的税收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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