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到期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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