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转发给你们,有关本市的具体执行办法将另行制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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