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号:沪财税[2013]48号
颁布日期:2013-08-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30日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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