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等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意见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州财政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