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关于本市城市公交站场和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19失效日期:2015-12-3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地税局关于本市城市公交站场和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事项的通知

沪地税财行〔2013〕36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规定,现就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财税〔2013〕20号文件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土地信息后,办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手续。

二、办理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备案的纳税人,应提交《上海市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表》(样式见附件)。出租土地用于公交站场运营的,由出租方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关租赁协议(核查原件后留复印件)。

凡属于上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公交站场,由该公司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其他公交站场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市税务局提供名单,由相关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三、办理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备案的纳税人,应提交《上海市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表》(样式见附件)、市或区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含客运站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查原件后留复印件)。出租土地用于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的,由出租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并提供与道路客运站场经营企业签订的相关租赁协议(核查原件后留复印件)。

四、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出具《备案类减免税登记通知书》,并做好备案后的日常监管工作。

五、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需按规定变更备案,从变化的次月起按规定执行减免。

六、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附件:上海市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19日

上海市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表

一、纳税人基本信息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代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申请减免信息

申请减免税的土地坐落地址:土地面积:平方米

纳税等级:年税额标准:元/㎡年应纳税额:元

减免依据(文件号):减免理由:

减免税所属年度:年减免土地面积:平方米申请减免税额:元

三、提供的材料

四、纳税人声明

我声明:以上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是真实、可靠、完整的。单位盖章:法人代表(负责人)签章:经办人签名:填报日期:年月日

(以下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受理意见受理人:受理日期:税务所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日期:科室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日期:

本表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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