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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转发《关于修改〈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背面使用说明的函》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文号:沪地税征科〔2012〕10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关于修改〈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背面使用说明的函》的通知
沪地税征科〔2012〕1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关于修改〈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背面使用说明的函》(征科便函〔2012〕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修改《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背面使用说明的函
征科便函〔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满足旅客的各类保险需求,经商民航局财务司,现将新印制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背面使用说明的第二条内容修改为:“……保险费是指购买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所支付的费用。保险产品的保障责任及适用条款可向保险销售合作单位索取,也可登陆航联保险经济有限公司的网站www.air-union.com查询或拨打4008102688电话验真。”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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