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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对本市城乡低保困难家庭及部分民政对象实施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 文号:沪民救发〔2012〕51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对本市城乡低保困难家庭及部分民政对象实施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2〕51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对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及部分民政对象发放2012年一季度临时价格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本次补贴范围为2012年1月份—2012年3月份期间享受民政保障待遇的下列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含重残无业等特殊救济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国家重点优抚对象。
二、补贴标准
按人补贴,每人一次性给予75元。
三、发放时间
2012年6月底前发放到位。
四、发放方式
由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组织发放。
五、资金渠道
本次发放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六、工作要求
1、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认真实施,在6月底前将补贴金发放到位;对上述措施未覆盖的特困家庭,各区县、街镇可安排资金予以帮扶。
2、本次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是根据一季度本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测算,非“固定化”临时价格补贴,各区县在发放时做好相关解释和引导工作。
3、各区县民政部门要指导街镇救助机构做好对象核定和发放工作;各区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资金,及时下拨。
4、各区县民政局要及时将有关发放情况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汇总统计。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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