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0-09-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川国税函〔2010〕21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接部分地区关于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认定标准的请示,根据总局意见,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三条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同时满足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和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两个条件的批发企业。

请各地按照本文执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120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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