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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9-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川国税函〔2010〕21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接部分地区关于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认定标准的请示,根据总局意见,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三条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同时满足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和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两个条件的批发企业。
请各地按照本文执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120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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