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文号:内府发〔2009〕23号
颁布日期:2009-05-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府发〔2009〕23号

信息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9〕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9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及时间

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和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报考政法院校并被录取入学的士兵,在其《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明“报考政法院校提前退役”字样,有关待遇与服现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转业士官的报到时间从2009年4月1日开始,5月底前报到完毕。

服预备役的退役士兵,回到本人居住地后,须到县(区)人武部办理预备役登记。

二、依法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原则

1、继续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2、对参加过“5·12”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等重要军事任务的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级至8级的退役士兵,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重点安置、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地区应尽量安排工作岗位;对自谋职业的,在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时应予以适当照顾。

3、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严格执行补助标准,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1、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市、县(区)分别接收安置;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子女、配偶,在两区范围内的市属企业子女、配偶由市级按系统包干安置。省属单位子女、配偶,在三县范围内的市属企业子女、配偶、县(区)属单位子女按辖区管理原则由各县(区)安置。双向选择的退役士兵按所选单位的隶属关系安置。

2、在两区范围内的市属企业子女、配偶安置以本人入伍时的时间为界,入伍前破产或改制完成单位的子女或配偶由两区自行安置,入伍后破产或改制完成单位的子女或配偶由市级统一安置。

3、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政府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4、落实自谋职业优待政策。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35号)的要求执行。市级和两区按全市2008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测算,三县根据当地2008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测算。要建立和完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经费保障制度,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经费的及时发放。要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到所在县(区)就业局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所属县(区)民政部门给予补助。

三、切实加强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和使用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抓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开发、使用工作,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扶持他们发展种植、养殖业,鼓励有专长的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积极做好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工作,选拔素质较高的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骨干作用。对当年返回农村,在生产、生活和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退役士兵,要予以适当帮助。

四、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要严格执行安置法规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相应安置待遇。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置的,取消其安置资格。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对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处理。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完成。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各级民政、财政、人事、劳动、教育等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2009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2009年度转业士官、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任务分配表(略)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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