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和单位:
《雅安市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已经三届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4日
雅安市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我市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强做大我市国家出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川办发〔2012〕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雅安市人民政府授权雅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资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会(不含外部董事)、经营班子成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原则。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最大化的要求,以效益为中心,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激励约束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三)公正公平原则。按照企业不同类型、不同盈利能力和不同工作岗位、不同贡献,合理确定负责人薪酬水平。
(四)科学发展原则。鼓励科技创新,推动企业科学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实施分类考核。
按照企业职责定位、经营状况,企业分为生产经营类、产业投资类和目标管理类。生产经营类企业分为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住宿和餐饮业、社会服务业。产业投资类企业分为经营性投资企业和政策性投资企业(详见国资委出台的细则)。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采取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指标和期限;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及权重为:
(一)生产经营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及权重。
1.利润总额。权重为35%;
2.净资产收益率。权重为45%。
(二)经营性投资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及权重。
1.利润总额,权重为40%;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为20%;
3.重大项目投资完成率权重为20%;
(三)政策性投资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及权重。
1.投(融)资总额50%;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15%;
3.成本费用节约率或工程项目完成率权重15%。
第九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类指标及权重:
1.生产经营类企业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行业分类,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经营管理水平、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两项,权重各为10%。
2.产业投资类企业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职责定位,综合考虑投(融)资额增长、重大工程建设以及成本控制、风险防范等因素确定两项,权重各为10%。
以上两类企业的具体指标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条目标管理类企业年度考核目标,主要包括特定任务完成情况、成本费用等指标。具体考核指标和奖惩方式在责任书中确定(详见国资委出台的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行计分,分等级考核及对企业非经常性收益等指标的调整,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详见国资委出台的细则)、《年度考核指标调整细则》(详见国资委出台的细则)、《年度考核等级划分细则》(详见国资委出台的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为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全面落实市国家出资企业社会责任,设立保障指标。包括安全生产,信访维稳(构建和谐企业),基础管理(企业能力建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交办的任务等,不占考核指标权重。未完成的,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详见国资委出台的细则)。
第十三条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对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进行考核,根据企业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给予加减分(详见国资委出台的细则)。
为鼓励企业进行价值创造,对生产经营类企业和产业投资类企业试行经济增加值(eva)考核,经济增加值较上年有改善的,给予加分奖励(详见国资委出台的细则)。
第十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企业报送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以企业上一年度考核指标的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作为当年考核目标建议值。
(二)市国资委核定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定。
(三)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五条市国资委通过审阅企业财务快报、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董事会工作报告等方式,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及相关部门认定结论等,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企业报送的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其中利润要以进入企业账户数据为依据。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考核指标专项审计结果,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及监事会评价意见,就税费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等内容商相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四)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国资委可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七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八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
生产经营类和产业投资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生产经营类和产业投资类企业权重为50%。
2.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内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和÷上一考核期内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和)1/3-1〕×100%
生产经营类企业权重为30%;经营性投资企业权重为20%。
(二)分类指标。
生产经营类企业:由市国资委和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企业管理薄弱环节等因素确定两项,权重各为10%。
产业投资类企业:由市国资委和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根据企业职责定位,综合考虑所有者权益增长、投(融)资质量和偿债能力等因素确定两项。其中经营性投资企业权重各为15%,政策性投资企业权重各为25%。
第二十条目标管理类企业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对企业的要求确定任期考核目标,具体内容及奖惩方式在目标管理责任书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对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进行(详见国资委出台的细则)。
第二十二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企业报送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的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二)市国资委核定任期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
(三)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四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营业总收入平均增长率等数据必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做到真实、准确。
(二)市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详见国资委出台的细则)。
第二十六条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建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酬、任期奖励。
第二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酬两部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一)年度基薪标准主要根据企业总资产、经营收入、净利润及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等方面的因素,按照尊重历史、面向市场、体现进步、逐步过渡的原则综合核定。年度基薪测算公式(详见国资委出台的细则)为: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本年度基薪=以上年度我市行业职工平均工资2.5倍×综合测评系数(简称l)×基薪调节系数(简称r)其中:
综合测评系数(l)根据企业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以及职工工资调节系数确定;
基薪调节系数(r)的取值范围为0.6-1.3,原则上为1。针对有特殊情况的企业需要用系数进行调节的,按程序报批。
自2014年起,年度基薪一定三年不变(重大产权变动除外)。
(二)年度绩效薪酬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计算公式为:
年度绩效薪酬=绩效薪酬基数×绩效薪酬倍数
绩效薪酬基数以企业上一年总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和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等因素加权计算。
绩效薪酬倍数根据考核结果的分数所处的级别来确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应当低于企业利润总额增长,并与职工工资保持合理关系。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不得增长。
第三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绩效薪酬标准(分配系数为1)由市国资委确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根据其责任和贡献,按照考核结果制定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定后执行。
(一)市国资委按照企业其他负责人职数和法定代表人分配系数的0.8,核定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总额。企业在市国资委核定的总额内,根据对其他负责人的考核结果,按照贡献大小确定分配系数。其中,贡献突出的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其分配系数可以超过法定代表人;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一般在0.6~0.9之间确定。
(二)未合理拉开分配差距的,市国资委按0.7的系数核定其他负责人绩效薪酬总额。
(三)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可采取协商方式确定。
第三十一条年度绩效薪酬的7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为延期绩效薪酬,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其中: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酬。任期考核结果和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a级的企业负责人,给予任期内年度平均基薪100%的任期奖励。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且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两年或一年为a级的企业负责人,给予任期内年度平均基薪80%或50%的任期奖励。任期考核结果为b级且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两年及以上达到b级的企业负责人,给予任期内年度平均基薪30%的任期奖励。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酬,具体计算公式为:扣减延期绩效薪酬=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酬×(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三十二条任期奖励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当期兑现;任期期间离任的,在离任审计后,根据离任审计结果、任期考核结果和任职期限兑现。
任期届满后,市国资委根据离任审计、清产核资等,发现由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在下一任期内形成不良资产,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考核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相关绩效薪酬标准。
第三十三条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实施全员业绩考核,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对于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扣减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详见国资委出台的细则)。
第三十四条企业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重大不稳定事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扣分或降级等(详见国资委出台的细则)。
第三十五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处理:
(一)企业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加剧的(扣除客观因素后),负责人不得获取绩效薪酬。
(二)企业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以及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岗位调整。
第三十六条企业负责人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降级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考核期内企业因资产划转、改制重组、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八条企业党委、纪委和工会等负责人的考核及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出资的企业,其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子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雅办发〔201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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