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对区财政体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文号:宜府函[2014]181号
颁布日期:2014-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对区财政体制的通知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四届八次会议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决策部署,为促进市、区两级财政收入共同稳定增长,建立共同投入、共担责任、共谋发展、共享利益的税收分享新机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完善现行市对区财政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原则

(一)市区一体、共建共享原则。

(二)保留存量、增量分享原则。

(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

(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原则。

二、实施范围

税收属地征管在翠屏区、临港开发区范围内实施。

三、具体内容

(一)收入划分。

1.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征管方式,不再实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税收的办法,企业均实行属地征管,所有地方分享税收收入(不含上划中央、省税收收入)均纳入市、区分享收入范围,实行按比例分享,分级入库。2014—2015年过渡期内,市与区分享比例为65%:35%。自2016年起,市与区分享比例为70%:30%。

2.为支持临港开发区建设,根据宜委发(2014)6号文件要求,对临港开发区地方分享税收(不含上划中央、省税收收入)在2019年底以前全额留归临港开发区,2020年起市、临港开发区再按此比例执行。

(二)基数划转。

以2011—2013年三年平均数对调整相关税收进行基数计算划转,通过体制上下划返还基数方式办理。按此计算,翠屏区上解市级体制基数2384万元。

(三)执行时间。

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配套措施

(一)此次完善市对区财政体制,主要调整市、区税收收入征管范围、方式,确定分享级次,对政府性基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等非税收入(含随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仍维持原征管范围、方式及收入级次不变。现行市、区政府事权划分及支出责任维持不变,今后逐步健全完善。

(二)新体制调整后,市、区企业税收打破隶属关系共同分享,市、区收入同步增长,城管体制按“钱随事走”原则已下划基数,五年后再根据相关因素的新增变化情况重新核定一次作为最终划转基数。

(三)各级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协调配合,确保新体制顺利实施。涉及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能职责的调整,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批准后执行。

(四)新体制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新开征税种和出台重大财税政策,市、区分享比例另行研究确定。本通知及有关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宜宾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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