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府办发〔2013〕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
自贡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和公共管理水平,加快信息共享和开发利用,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行政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政务与技术的有机融合,向政府内部和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区县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和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行政机关的电子政务网络、基础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业务信息应用系统、数据中心等建设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遵循“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统一规划,协同共建;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突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自主可控,防止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加强相关部门支撑、业务单位配合,提高行政效率和社会效应。
第七条市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是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
行政机关应确定电子政务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行业)电子政务建设工作。
第二章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结合本机关(行业)要求,及时编制本机关(行业)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结合行政机关编制的机关(行业)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编制完善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机关(行业)电子政务年度工作计划和节点目标,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送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条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统筹建设行政机关公共的政务办文、办事、办会通用业务系统项目,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单独开发建设此类项目。
第十一条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应用系统原则上应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互联网统一出口作为支撑基础平台进行开发建设,平台上具有的功能原则上不再另行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前,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书面提交项目建设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对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出具意见书。
第十三条申报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除具备项目立项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的意见书;
(二)具有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三)项目应符合自主可控,兼顾先进性与实用性的原则。
属国家、省统筹安排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第十四条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项目立项要求,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立项。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将项目立项申请(含需求分析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含投资概算)等相关资料报项目审批部门。
第十五条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应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加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严格项目概算调整管理,严格工程项目信息通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同步推进电子化档案管理,进一步强化工程监理。涉及多部门共同建设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建立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
第十六条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金使用、合同管理、风险评估、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应依法对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项目审批部门应会同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加强对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及时责成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批复要求的,可采取通报批评、暂缓拨款、暂停项目、直至终止项目等措施。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在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完工半年内,完成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申报竣工验收。项目审批部门应会同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后,项目审批部门应会同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应用评估和信息共享监督,评估结果直接与今后的项目审批、财政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十条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按照“谁建设、谁主管,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明确运行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相应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鼓励引入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四章电子政务网络和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规划和标准,负责搭建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逐步统一互联网出口,形成完整、安全可靠、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电子政务网络,为政务部门履行职能提供服务,为面向公众、服务民生的业务应用系统以及基础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提供支持。
第二十二条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做好电子政务网络IP地址和互联网统一出口管理工作。行政机关如确需另外开设互联网出口,必须落实安全措施,并经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接入。
第二十三条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在市公安、安全、保密、机要等部门密切配合下,统筹规划建立电子政务数字认证体系和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数据灾难备份等基础设施,建立电子政务安全信任机制和授权管理机制,为电子政务应用、网络与数据安全等提供可靠的安全技术保障。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开发应用必须向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纳入全市电子政务数字认证体系,申领数字证书。原已建成的应用系统应依据数据集中、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和规范标准,逐步迁移到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原则上(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自行铺设专网线路和组建信息传输骨干网。已独立建立的业务专网应报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国家、省统一技术规范和接口标准,逐步整合到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避免重复建设;确需保留的业务专网,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审核同意后,实现与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互联互通。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应依据国家关于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和非涉密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规定,落实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安全测评、应急管理、安全检查等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明确电子政务信息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安全管理,保证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要使用正版软件和经依法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
第二十八条电子政务内网实行物理隔离,电子政务外网实行逻辑隔离,不得在非涉密网络上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必要时应在涉密机上安装相应的保密监控系统和相关设备。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应接受市公安、安全、保密、机要等有关部门对其网络建设和信息发布系统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章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政府网站是电子政务建设重要应用之一。行政机关应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扩大对外宣传、推进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增进互动交流的窗口作用。
第三十一条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中国?自贡”网站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市公安、安全、保密、机要等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市政府网站的建设和运行,建立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和考核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考评结果。
第三十二条鼓励行政机关建设政府网站。行政机关新建或改建政府网站必须制定建设实施方案,报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行政机关政府网站建成后应经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验收备案才能启用,并与“中国?自贡”网站链接。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政府网站应明确政府网站分管领导及责任人员,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本机关政府网站工作,推进网站信息公开、办事服务、公众参与三大服务功能建设,落实“中国?自贡”政府网站相关栏目和内容保障责任。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政府网站应主动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的政府信息;严格按照政府网站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安全运行、内容保障、信息安全、应急处置、人员培训等制度,完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网站安全运行。
第六章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管理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加强政务信息资源、信息共享基础设施和相关技术条件建设,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原则,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和处理。原则上应利用全市数据交换平台,提供数据集中存储。
第三十六条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信息共享技术标准和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统一完善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数据交换平台,统一存储、灾备信息资源,分配信息共享目录授权,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信息资源有序共享。
第三十七条凡列入全市政务信息共享目录的信息资源,行政机关必须与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提供数据交换接口,实现政务信息资源集中共享。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需共享其他行政机关政务信息资源的,应向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使用申请,并经拥有信息源单位同意后,签订授权使用保密责任书,按照授权范围合理开发、利用。
第三十九条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会同项目审批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加强对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第七章电子政务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实施问责,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按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及时编制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不遵守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的(GB/T21061-2007);
(三)不遵守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单独开发建设公共通用业务系统的;
(五)不按规定依托统一政务网络支撑基础平台开发建设应用系统的;
(六)违反电子政务网络和安全管理体系的;
(七)实施危害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和信息安全行为的;
(八)自行独立铺设线路和组建传输骨干网的;不按规定进行业务专网迁移的;
(九)不按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不提供数据交换接口,阻碍政务信息资源集中共享的;
(十一)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自贡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实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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