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适用范围的公告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适用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方便使用和降低成本,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地税征〔2010〕8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普通发票适用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12月1日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210mm×139.7mm,以下简称210通用机打发票)适用范围调整为除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应税行为。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原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241mm×177.8mm,以下简称241通用机打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可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领取210通用机打发票;原使用《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百元版)》(以下简称百元版服务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需要改用210通用机打发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卷式机打发票(两联)》或《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241通用机打发票和百元版服务发票可以使用至2014年3月31日,逾期作废。

四、市地税局已完成对客户端开票软件的改造,增加210通用机打发票开票功能及作废、冲销241通用机打发票功能,用票单位和个人可适时进行软件升级。

特此公告。

20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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