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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国税机关代开机打发票的公告
|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国税机关代开机打发票的公告
津国税〔2011〕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精神,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天津市国税机关代开机打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国税机关代开机打发票”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的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和对象。
二、“天津市国税机关代开机打发票”为平推式机打三联,第一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记账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发票联采用52克无碳水印纸。发票代码为11200**70130。国税机关代开机打发票免收发票工本费。
三、现使用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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