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津国税〔2011〕5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65号),现就我市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2011年11月1日之后,在我市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按次代开发票金额不足500元并缴纳税款的临时纳税人,可向开票国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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