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及有关涉税问题的公告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及有关涉税问题的公告

津国税〔2013〕9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有关规定,为保障我市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后普通发票使用及有关涉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二、邮政业纳税人领取的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4年6月30日。

三、2014年4月1日起,邮政业纳税人向主管地税局申请办理已领未用空白发票缴销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传开具发票明细数据。

四、自2014年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地税局申报缴纳城建税及其各种附加费。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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