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津政发〔2015〕38号
颁布日期:2015-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保障车船税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在我市实施

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有关规定,现就减

征车船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我市乘用车辆车

船税按年减征2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

好我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减征工作,确保

政策落实到位。

三、上述车船税减征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在此期间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如发生调整(临时调整除外),

相应的减征车船税政策另行制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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