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费补助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费补助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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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费补助方案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3〕8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阿勒泰地区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费补助方案》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9月2日
阿勒泰地区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费补助方案
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加快高级中学教育发展步伐,减轻高中阶段学生家庭经济负担,促进教育公平,地区将从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开始,对普通高级中学学生进行学费补助,具体方案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本地户籍、在地区各普通高级中学在读的学生。
(二)补助标准:参照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关于调整2006年阿勒泰地区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阿地计价费〔2006〕38号)、《关于转发〈自治区普通高中分类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自治区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的通知》(阿地发改收费〔2007〕40号)规定给予学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普通高级中学学费每生每学期按照450元给予补助(计划外学生差额部分由学校收取);地区级示范高级中学学费每生每学期按照600元给予补助(计划外学生差额部分由学校收取);自治区级示范性高级中学学费每生每学期按照750元给予补助(计划外学生差额部分由学校收取)。
二、资金来源和管理
从地区教育费附加收入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中统筹解决。各县(市)财政将教育费附加收入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按20%的比例上缴地区财政局,设专户管理。
三、资金发放
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各县(市)普通高级中学将在读学生名单报送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送地区财政部门复核并下拨资金。地直普通高级中学将学生名单报送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送地区财政部门复核并下拨资金。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同时严格执行高中电子学籍注册和计划外学生“三限规定”。要严格督促学校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将学生名单公示情况、学费补助资金发放及变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记录在案,按学期装订成册并建档备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资金管理。各县(市)要将本级教育费附加收入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至地区财政局,地区财政局要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可靠,要定期、不定期抽查核实受助学生信息及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坚决杜绝虚报名单、套取补助金现象发生,确保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广泛开展对地区普通高级中学学生进行学费补助政策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校园专栏、广播及家长会等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宣传补助政策、补助程序等,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这项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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