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巴政办发[2009]40号 |
|---|---|
| 颁布日期:2009-04-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4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有效保护耕地,规范耕地占
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我州各县市耕地占用税
税额标准,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我州区域内占用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
开发地、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间作地、已垦
滩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
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
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
的,比照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管理。
耕地占用税新税额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各县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附件:
各县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
一、库尔勒市
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标准为27元/平方米。
二、博湖县
(一)县域内占用的耕地(包括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
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标准为20元/平方
米。
(二)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标准为30元/平方米。
三、和静县
(一)县域内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标准为18.33元/平方米。
(二)一等地为基本农田、林地,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标准为24
元/平方米。
(三)二等地为牧草地,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标准为16元/平方米。
(四)三等地为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
额标准为15元/平方米。
四、焉耆县
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标准为20元/平方米。
五、和硕县
(一)县域内占用的耕地(人工林地、人工草地、养殖水面及渔
业水域等),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标准为18元/平方米。
(二)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标准为27元/平方米。
六、轮台县
(一)县城内(轮台镇)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标准为24元/平方米。
(二)乡镇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标准为20元/平方米。
(三)牧区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标准为14元/平方米。
(四)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标准为24元/平方米。
七、尉犁县
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标准为18元/平方米。
八、若羌县
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标准为18元/平方米。
九、且末县
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标准为18元/平方米。
十、根据属地原则,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参照库尔勒市、
尉犁县的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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