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博州政办发〔2009〕43号
颁布日期:2009-05-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自治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9〕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自治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9〕96号)精神,为做好自治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㈠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各项部署,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㈡工作目标。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逐步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整顿工作任务

针对我州农业生产规模小、生产分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小、散、乱”等现状,重点对以下几方面开展集中整顿:

㈠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在前一阶段开展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继续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范围、超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㈡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对达不到要求的奶站一律责令停业整顿或取缔。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产品行为。加大对蔬菜和水果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喹噁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力度。打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

㈢食品生产环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重点整顿小企业、小作坊,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

㈣食品流通环节。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重点整顿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和食杂店,重点检查消费者举报多的食品。

㈤餐饮消费环节。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㈥畜禽屠宰。加大对定点屠宰(场)的监督力度,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打击私屠滥宰行为,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猪肉等行为。

㈦食品进出口环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

㈧保健食品。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依法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肃查处以协会、学会、专家等名义进行的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品的行为。重点整治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功能、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疗效的行为。

三、整顿工作步骤

从2009年5月至2010年底,利用近两年的时间,分四个阶段完成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任务和目标。

㈠部署自查阶段(2009年5月—2009年6月)。各县市(口岸)、自治州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各自工作任务,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实施方案,迅速安排部署整顿工作;对目前开展的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实效情况开展自查;对自身监管工作和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生产经营单位对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开展自查。各县市(口岸)、自治州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务必于6月10日前报自治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㈡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7月—2010年5月)。各县市(口岸)、自治州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农(兽、渔)药经营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个体)、餐饮单位(个体)进行认真检查,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注销一批达不到准入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证照,坚决取缔一批无证照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个体),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查处一批违法单位和个人。

㈢巩固提高阶段(2010年6月—2010年9月)。在完成集中整治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自治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采取明查暗访方式对全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对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强化整改,督促相关单位和经营企业(个体)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有效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

㈣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0月—12月)。各县市(口岸)、自治州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认真进行总结,自治州组成督查组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整顿工作措施及要求

㈠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自治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各县市(口岸)、自治州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整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口岸)、自治州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整顿措施,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㈡强化配合,形成合力。自治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口岸)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自治州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整顿;自治州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整顿;自治州水利局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整顿;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整顿;自治州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整顿;自治州卫生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整顿;自治州经贸委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的整顿并负责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阿拉山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整顿;自治州发改委、自治州财政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全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形成整顿工作合力。

㈢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口岸)、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和任务,及时报道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措施和成效。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宣传,增强企业依法生产、规范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各族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增强消费者信心。

㈣加强督查,确保成效。整顿工作任务完成后,各县市(口岸)、自治州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逐级开展整顿工作检查和评估,对整顿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所监管领域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部门,要通报批评,督促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自治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口岸)、自治州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形成检查评估报告报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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