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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昌州政办发[2009]49号 |
|---|---|
| 颁布日期:2009-04-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9]4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乌昌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地税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已下发了《关于认真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9〕29号)。现将我州耕地占用税税额执行时间补充通知如下:
新耕地占用税税额,执行时间统一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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