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昌州政办发[2009]49号
颁布日期:2009-04-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9]4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乌昌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地税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已下发了《关于认真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9〕29号)。现将我州耕地占用税税额执行时间补充通知如下:

新耕地占用税税额,执行时间统一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意见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州财政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