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和田地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和行办发〔2009〕64号
颁布日期:2009-08-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和田地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和行办发〔2009〕6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驻和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9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地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现结合和田地区城乡规划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提升城镇化水平、建设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各县(市)长作为本县市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的全过程负总责。要建立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抓落实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机制,真正把规划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强化规划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基本形成层级明确、管治有效的城乡规划决策、实施和监管体系。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城乡规划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城乡规划各项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城乡规划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把依法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作为重点,加强事前和事中的监督,纠正无规划建设、不按规划建设、粗放建设和规划管理中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等行为,特别要纠正突破“禁建区”、“四线”(即划定绿化保护范围的绿线、水系保护范围的蓝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紫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的黄线)空间管制规定的行为,严格“一书三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制度,严禁突破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实行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遵守规划、执行规划的自觉性、主动性。年终对本县市规划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地区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

三、健全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是政府重要的组成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依法加强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队伍建设,强化对全地区城乡规划的管理和监督。各县市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规划管理机构,配备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规划管理人员,充实规划管理力量,加强城乡规划管理,逐步建立各级规划技术服务体系,特别是健全所辖乡镇规划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保持规划部门领导和业务负责人的相对稳定性。要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城乡规划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规划知识教育培训工作力度

各县市要建立健全规划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规划、了解规划、尊重规划、执行规划。有计划地安排县(市)长、乡(镇)长参加城乡规划专题研修班培训,组织规划专业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参加自治区、地区举办的培训班学习,不断充实和更新城乡规划从业人员业务知识,提高规划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规划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进一步加快和田地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强化城乡规划的区域协调性;各县市尽快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成果依照有关程序上报行署批准,抓紧完成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深化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县市要尽快将已完成的乡镇总体规划编制成果按法定程序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全面推进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六、规范城乡规划审批程序

城乡规划一经依法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改变,确需改变的,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查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一)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和修改的审批权限。一是修改和田市城市总体规划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前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核准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二是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批和强制性内容修改专题报告由地区行署审查批准。在审批前,应书面征求自治区建设厅意见。三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修改,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

(二)对各县市城市重要地段的规划和居住区规划进行审查和评议。各县市城市重要地段的规划设计、重大项目的规划以及居住区规划设计,需报地区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评审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实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和建筑设计方案评审制度。各县市城市中心区、重要商贸流通地段、主要街道、广场周边和供排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规划建设方案及和田市重要建筑物(4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建筑设计方案,需报地区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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