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和田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和行办发(2012)10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驻和各单位,各群众团体:《和田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2012年行署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和田行署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和田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
(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各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18号)精神,结合和田地区结核病疫情与防治工作现状,制订本规划。
一、全地区结核病疫情与防治工作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自2001年以来,全地区共发现并治疗活动性肺结核患者3.3万例,其中:涂阳肺结核患者1.95万例。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加之广大农牧民的防病条件和防病意识差,我地区结核病基础病情严重,仍然是全疆结核病高发区之一,每年报告肺结核发病人数近4000例,难治肺结核病人逐年增多,未来数年内将可能出现以耐药菌为主的流行态势。根据全疆2011年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和田地区活动性肺结核患病率、涂阳肺结核患病率、菌阳肺结核患病率分别为1254/10万、157/10万、236/10万。据此推算,我地区目前结核病患者约2.5万例、传染性肺结核患者近3100例,主要以青壮年为主。结核病是导致众多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全地区结核病防治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要,防治服务体系不健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层防治力量薄弱,专业防治人员缺乏且能力不足,流动人口患者治疗管理难度加大,公众对结核病危害的认识不足,全地区结核病防治任务十分艰巨,仍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二、指导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建立和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健全防治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策略。
(二)防治目标。进一步减少结核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地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在“十二五”期间实现以下防治目标:
——发现并治疗管理肺结核患者2.29万例以上;
——全地区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全地区以县市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100%;
——80%以上的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地区级结核病实验室100%的开展药敏试验和快速菌种鉴定;
——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以地区为单位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覆盖率达到50%,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国家确定的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市结核病患者艾滋病病毒的筛查率达到70%;
——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三、防治措施
(一)加大工作力度,早期发现患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确定本辖区肺结核诊治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切实承担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任务;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积极引进成熟的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患者发现水平,力争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登记、早管理、早规范治疗。各级卫生、教育、公安、司法、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以及老年人、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规范患者管理,提高治疗水平。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根据防治工作需求采取住院治疗与随访治疗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全面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认真执行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医疗卫生人员的自身防护。
(三)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遏制耐药菌传播。各县市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地区本级要尽快建立快速菌种鉴定实验室和结核病药敏检测实验室。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县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地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地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患者进行耐药检测,以及负责对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地、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积极引进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
(四)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各县市要将流动人口结核病管理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体系,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落实流动人口中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有关救助政策。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五)加强双重感染防治,减少患者死亡。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在自治区确定的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市,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的生命质量。
(六)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宣传教育纳入宣传部门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应用研究,提供技术支撑。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应用研究工作,建立对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的评估和验证工作机制。以对口援疆为契机,加强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和开展国际多边或双边结核病防治合作项目,推广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结核病防治适宜技术、理念和方法,实施结核病综合防治示范基地项目,全面提升全地区结核病防治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县市要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特别是疫情严重的县市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认真加以落实。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卫生部门负责本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控中心、乡镇(社区)卫生院开展结核病发现、登记、转诊、治疗、管理等工作的督导和考核,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专业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编制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配备结核病防治机构人员编制。财政部门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合理预算安排补助专项防治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将结合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大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督促落实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和各项结核病防控措施,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每年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结核病暴发疫情处置等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工作的支持。公安及司法行政部门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负责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工作人员、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含被监管人员)纳入低保,提供医疗和生活救助。人社、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范围,将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纳入大病统筹救助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宣传、广电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地、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地区设立结核病防治临床指导中心、确定2家以上的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各县市要至少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并根据本辖区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至少确定1所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基层(乡镇或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村(居)委会负责对本地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和管理。地、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本级卫生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保障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将结核病专项防治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保证结核病病人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按照自治区、地、县三级财政分别解决地方结核病防治经费的办法,重点申请自治区财政解决肺结核病人检查登记、治疗管理、追踪随访等相关配套经费;地区保证工作经费及时到位,县市级财政负责解决人均不低于0.5元的结核病专项经费,并纳入本县市财政预算,用于本级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所需运转经费、贫困结核病人相关补助经费,对本级结核病定点医院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合理补偿。充分整合结核病防治项目和医改公共卫生均等化项目资源,将结核病防治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点工作,合理安排使用人均基本公共卫生经费,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地区和县市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防治资源。加强对结核病专项防治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各县市要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民政、卫生和红十字会等部门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含被监管人员)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各县市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置专门科室,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的工作机制。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培训,进一步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全面提高我地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严格落实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含监管场所)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七)规范药品管理,保障采购供应。各县市要从2012年起全面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药品由自治区疾控中心统一采购,按照各县市肺结核发现、治疗、管理、报告患者计划及防治工作需求统一配送。地区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各县市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规范化使用、质量管理、储存等工作的检查和指导,严格按照药品储存温度要求做好药品冷储、冷运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切实保证药品质量和供应。
五、监督与评估
各县市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卫生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地区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要不定期地对各县市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通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将评估结果上报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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