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喀署办发[2009] 156号
颁布日期:2009-09-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15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近期,随着大中小学校陆续开学,信仰伊斯兰教群众进入斋月,“肉孜节”、“十一”、中秋节即将来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不容忽视。为进一步加强各环节食品药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严防食品药品中毒和安全生产事件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2009年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上签订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将保障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作为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因工作部署安排不到位、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强各环节食品药品安全

各县市、食品药品安全各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认真按照《喀什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针对节日特点和辖区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各环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突出抓好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餐饮业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强化对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食堂以及食品超市、商场、旅游景区食品经营网点的卫生监管;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对餐饮业、集体食堂、家庭宴席、农家乐的卫生条件审查,切实从源头上杜绝群体性中毒事故的发生;质监、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要切实加强食品加工和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的专项检查活动,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要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肉制品、蛋制品、奶制品等节日期间人民群众集中消费的食品为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整治,严查“三无”、仿冒和过期食品,维护食品市场的正常秩序;农业、畜牧、水利部门要全力做好农(畜、渔)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加强蔬菜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蔬菜(畜、渔)产品农(兽、渔)药等残留物的监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节前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强化部门协调和信息沟通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加强药品安全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处方药的管理,对禁止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一律不得经营,防止因违规销售造成药物滥用,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危害。

三、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安全的监管

(一)排查隐患,确保防患于未然。各县市、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企业的隐患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加强督促检查,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加强生产过程的监管。各县市、各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的监管,防止在生产过程中人为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试剂。

(三)加强对检测试剂的监督管理。要进一步要求生产企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及试剂的管理,防止有毒有害化学品及试剂被盗,保证安全使用。

四、强化措施,落实值班制度,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不脱岗、不睡岗,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实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案件)首接负责制,确保群众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查处,做到防患于未然。要做好食品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准备工作,遇有紧急、重要事项或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件),严格按照《喀什地区重、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反应,及时处置,并按规定上报,确保全地区食品药品安全,严防人为破坏和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各县市、各部门要把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紧抓好。有关贯彻落实情况以及联络电话如发生变化的,请及时报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王志刚

值班电话(传真):296109013579077906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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