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克州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克政发〔2009〕20号
颁布日期:2009-05-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制定克州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克政发〔2009〕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克州单位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和区域经济发展实际,经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制定了克州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

1、克州各县(市)(含伊尔克什坦口岸、吐尔尕特口岸)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均为10元/平方米。

2、克州耕地占用税计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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