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地区道路运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塔行办发[2010]27号
颁布日期:2010-03-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地区道路运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0]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有关部门:

为加强道路运输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17号)要求,结合地区实际,现就道路运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运输企业应将其所属自有车辆、承包车辆和挂靠车辆应缴纳的一个年度的定额税在审验道路运输证前,向其主管地税部门一次性汇总申报缴纳。办理道路运输证的个体货运业主车辆和非运输企业经营性车辆应纳的定额税,由其自行向主管地税部门按期申报缴纳或一次性申报缴纳一个年度的定额税。主管地税部门对已缴纳定额税的经营性车辆开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运输车辆完税证明”(以下简称“道路运输车辆完税证明”,见附件二)。

二、运管部门对各运输企业所属的自有车辆、承包车辆、挂靠车辆、个体货运业主的车辆和非运输企业的车辆办理年审和过户时,应要求其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审验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完税证明”。对能够提供完税证明的,予以年审和过户;不能提供完税证明的,不予年审和过户,并通知其到地税部门开具完税证明。

三、地税部门和运管部门要建立信息交换制度。运管部门应实时向地税部门提供登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信息资料;地税部门应实时向运管部门提供车辆完税信息资料。要定期将车辆完税信息资料与发放和审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资料进行比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对方反馈或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地税部门对运管部门提供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信息资料,只限用于征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四、地税部门要在运管部门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场所设立办税服务窗口,办理有关涉税事宜。运管部门要予以协助配合。

五、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地税部门提供的道路运输业税收收入入库数的3%,按季向运管部门拨付代征手续费。

六、地区成立道路运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见附件一),负责协调财政、地税、运管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道路运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七、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地区道路运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运输车辆完税证明

二О一О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一:

地区道路运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滕学刚行署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陈长青地区财政局局长

柯子文地区地税局党组书记

雷建国地区运管总站站长

成员:刘仕尧塔城市财政局局长

李新忠乌苏市财政局局长

冷明军和布克赛尔县财政局局长

周恒祥额敏县财政局局长

江义林托里县财政局局长

许登云裕民县财政局局长

骆世俊沙湾县财政局副局长

朱新江塔城市地税局局长

王学龙乌苏市地税局局长

欧全绪沙湾县地税局局长

刘春旗和布克赛尔县地税局局长

王卫东托里县地税局局长

张程额敏县地税局局长

眭江新乌苏市运管站站长

王守军沙湾县运管站站长

赵永刚额敏县运管站站长

郭建忠托里县运管站站长

仝玉存和布克赛尔县运管站站长

牛向军裕民县运管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地区地税局副局长李江同志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地区财政、地税、运管部门抽调。

附件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运输车辆完税证明

XX地税证[XXXX]XX号

运管(总)站(处):

兹有单位,车辆牌号为,车辆类型为,核定载重(客)量吨(人)的车辆。

该车月份(年度)的道路运输定额税已按规定缴纳。(税额元,完税凭证号为:)

该车按规定不征道路运输定额税。

特此证明

地方税务局

年月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意见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州财政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