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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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3〕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相关要求,促进地区各公共机构加强日常用能精细化管理,现就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节能工作机制
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要求,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认识,完善节能领导小组,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学习,切实将节能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地区各公共机构请于3月31日前将本部门、单位制定的《2013年节能降耗工作计划》、《2013年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以及水、电、油、气、办公用品等各项资源节约制度报送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人:侯婷;联系电话:0901—7666361。
二、完善统计台账,认真做好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进一步完善本部门、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台账,逐月按时填写,逐年建册。地区各公共机构及各级公共机构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相关规定,认真填写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于3月25日前将2012年度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情况纸质版材料经单位主要领导签批后报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经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通过自治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信息系统完成网络直报。
三、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年度节能任务的全面完成
地区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相关要求,围绕2015年各公共机构人均能耗下降12%、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9%的目标任务,以能耗统计为基础,按年度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加大节能工作检查督导力度,及时报送能耗统计数据。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择时组织专项督导检查。
附件:2012年塔城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各项指标参考单价表
2013年3月11日
附件:
2012年塔城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各项指标参考单价表
指标明称型号单位单价(元)
2012年
电机关用电千瓦时0.70
水居民用水立方米2.03
商业服务性用水立方米2.50
机关用水立方米2.06
原煤吨200-400
天然气工、商业及其他用气立方米2.50
车用气立方米4.20
液化石油气千克6.8
93升7.71
97升7.97
柴油0(冬季35)升7.518.44
热力22.275元/建筑平方米
注:请各单位按照参考价格进行换算,确保数据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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