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公共场所设立军人优先军人免费及军车免费停放标志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乌政办〔2010〕372号
颁布日期:2010-11-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在全市公共场所设立军人优先军人免费及军车免费停放标志的通知

乌政办〔2010〕37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军人优待抚恤工作,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军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服务。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公共场所设立“军人优先”、“军人免费”及“军车免费停放”标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长途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均要设立“军人优先”服务窗口,实行优先服务。

二、全市各类收费停车场均应设立军车免费停放标志,对军车免收停车费。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均要设立“军人免费”标志,免收门票。

四、全市所有收费公厕均要设立“军人免费”标志。

上述设立“军人优先”、“军人免费”及“军车免费停放”标志的单位,必须在2010年11月25日前完成。从通知下发起,凡凭现役军人军官证、士兵证、军人伤残证等相关军人身份的证明,均可在公共场所享受优先、免费等服务。各区(县)、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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